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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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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公司办理落户,辞职应否赔偿
我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工作,所在公司承诺可以为我办理上海户口,同时约定了4年的服务期,如果未满服务期由于我的原因离职,就需要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最近有另一家公司希望我跳槽过去,各方面待遇都有大幅提高,但我担心需要赔偿违约金。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法律是否认可?——黄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如果仅仅因为为你办理落户而设置服务期和违约金,法律是并不认可的。
但是,上海户口指标具有稀缺性,虽然户口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能够落户的确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便利,完全无视落户的意义和价值与现实情况不符。
获得户口指标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客观上确系违反了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资源浪费,增加了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养的成本、造成公司储备人才流失,同时也会对公司内部的人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据此,你无须全额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
制定规章制度,咨询相关程序
我和朋友合办了一家小公司,随着规模的扩大,打算制定一份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规章制度。
请问律师,这样的规章制度应该如何制定和公示?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你们应当保留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职业经历造假,是否能够解聘
我们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和面试,录用了一名销售人员。我们在招聘广告中就学历、工作经历等都作出了明确限制。
她当时在简历中提到曾在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工作,并且有不俗的销售业绩,随后通过了面试。
但在试用期内我们就发现,她对销售工作并不熟悉,于是我们对其过往的职业经历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她简历中存在造假的情形。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据此对她解聘?——许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的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公司公布了明确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在学历、职业经历等主要条件中存在造假情形,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竞业限制,是否具有效力
我在一家餐饮企业从事服务员的工作,当初入职时,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据我所知许多同事都签了类似的合同,包括普通厨师也有竞业限制。
现在我想跳槽去另一家餐饮企业,可是担心竞业限制,对方告诉我作为普通服务员是不适用竞业限制的。
请问律师,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到底是否有效?——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作为普通的服务人员,并不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应属于竞业限制的主体,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
涉嫌交通肇事,单位能否辞退
我表弟最近在老家开车撞死了一名行人,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遭到了刑事拘留。
表弟的家人代他向公司请了事假,尚未告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主要是担心公司将他辞退。
他的家人目前在和受害方协商赔偿事宜,希望能够尽力赔偿,换取死者家属的谅解,进而争取取保候审,并且最终获判缓刑。
请问律师,如果表弟最终被判刑,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如果他被判缓刑,可以回去继续工作,公司能否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当然,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你表弟的家人对公司如实相告,换取公司的理解。
合同即将到期,能否不予续约
张某的劳动合同在明年3月到期,但最近她被查出怀孕。
请问律师,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能否不与她续约?——张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在孕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
当然,女职工在此期间需要遵守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因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限。
工伤不再续约,能否获得补助
我叔叔在一家工厂当工人,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年初他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马上合同即将期满,他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工厂负责人却说,是他自行提出终止合同的,没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律师,工厂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李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相关地方规定,单位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骑车上班摔伤,是否能算工伤
我每天上班都是乘坐地铁再换共享单车,下班则先骑共享单车再换乘地铁。
最近由于气温骤降路面湿滑,我在骑车到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能算工伤?——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受伤的情况如果属于自己骑车摔倒,那么责任只能自行承担,这并不符合上述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不能算作工伤。
婚姻家庭
离婚分割财产,怎样可以多分
方女士婚后由于患病长期没有工作,主要在家操持家务。
她的丈夫经营一家公司,这几年生意日益红火,却也渐渐嫌弃方女士,并且在外沾花惹草,有时喝了酒回来还对她拳打脚踢。
请问律师,如果方女士的丈夫提出离婚,她能否多分一些财产?——汪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方女士依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依据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基于她长期患病,如果导致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业房产
口头约定续租,应该如何解约
我经人介绍租了一处住房,最初曾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我们在微信中约定续租,随后就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请问律师,如果现在我想要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只需提前通知出租方即可?——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据此,你如果想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一般来说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刑事行政
涉嫌非法行医,面临何种刑罚
我姑姑在老家农村替人治病,最近遭到查处,并且因为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了,但她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医疗后果。
请问律师,非法行医罪大概面临怎样的刑罚?——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两年疫情的关系,如果她擅自接诊有发热症状的病人,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括“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因此,家属最好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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