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被打后刺伤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18日

□记者  金勇

王某和高某都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因为此前在生活中发生过不愉快,双方结下了“梁子”。此后,高某和几个同学一起将王某推进厕所里“收拾”了一顿。没想到,王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高某刺成重伤。

事发后,高某家长要求王某及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提出巨额赔偿。然而王某家人则认为孩子当时是在正当防卫,因此己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分析认为,认定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事由】

13岁的高某和14岁的王某在同一所寄宿制初中就读,二人平时并无太多交集,但在一次打水的时候却因插队问题发生了冲突,尽管双方没有动手,但闹得非常不愉快。

第二天放学后,高某和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准备返回宿舍,正巧在楼道上遇到了王某,双方再次发生了语言上的不快。高某与其他同学随即将王某推到厕所里,并对其实施了殴打。

当天,王某书包里放了一把水果刀。不堪对方殴打的王某,一怒之下拿出水果刀捅向高某腹部。校方闻讯后将高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高某的家长认为王某的行为太过激,造成自家孩子重伤,要求王某及其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王某的父母认为,高某殴打王某在先,造成这样的后果完全是孩子正当防卫所致,因此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那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刑法》  (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王丹律师表示,王某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此,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案情及细节才能作出判断。

王丹律师告诉记者,本案若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若王某构成防卫过当,王某与其父母是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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