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无法投保“交强险”撞人后如何赔偿

法院: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19日

□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凤娇

本报讯  现实中,由于电动车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监管的缺失,有些进入了市场的电动车面临着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尴尬境地,一旦发生事故,面对赔偿,肇事者往往欲哭无泪。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电动三轮车撞伤人案件,判定由于该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是由客观因素造成,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9月21日,某单位保洁员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区某公路行驶时,因违法停车,造成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贺某与其追尾相撞,贺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受伤,因此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诉。

原告诉称,被告所骑电动三轮车已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单位辩称,陈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不存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应当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意味着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危险性。但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的现状,一般不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投保人往往投保“无门”。所以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不可过于苛责该类电动车驾驶人。

因此,未投保状况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具有可责难性,被告不应因此而加重责任。故判决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而非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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