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让每一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失去抚养权一方可探望,但因为约定内容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常常会产生分歧。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定,遵从必定的方法和时刻,探望子女的权力。探望权归于身份权的领域,是根据父母与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根据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力。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望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定的探望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履行妨碍,不得回绝一方行使权力。
事实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
实践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纠纷的案例很多。笔者想要提醒读者的是,探望权既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亲或母亲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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