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林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援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参与死刑复核的法官以及此前审判程序中的法官的“援助”。
□有必要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告知程序作微小调整,原则上“默认”被告人选择申请法律援助,只有被告人明确以书面的形式拒绝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才可以不为其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从消极层面惩罚和剥夺无效援助,也需要站在律师的角度,适当增加这类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此外,法律援助中心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律师死刑辩护的能力。
今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该法第25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这一规定,解决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全程覆盖,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配合该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为该制度的具体执行提供了规范指引。为了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的价值,有必要对当前规定进行能动的理解与执行。
引入法援有助于避免死刑错案
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权利的“洼地”,迫切需要法律援助。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被告人扭转死刑命运的希望已非常渺茫,加上死刑又是完全“没有未来”的刑罚,被告人自己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的激励严重不足,即便近亲属愿意继续委托律师,被告人也可能会基于对家人的愧疚而谢绝。
不过,既然法律允许委托代理,获得近亲属支持的被告人能在律师的援助之下为生存做最后的努力,国家也应当为没有专业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提供这种可能性。在生死面前,应做到人人平等。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不能让被告人单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孤独地看着死亡一天天迫近。
辩护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也有助于避免死刑错案。尽管死刑复核案件的核准比例很高,但依然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未获核准,其中不乏念斌案等最终改判无罪的重大案件。尽管死刑复核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最高的公信力和司法资源配置,但过于单一的视角容易忽略对于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引入法律援助,就会增加另一种视角,提高发现错案的几率。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援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参与死刑复核的法官以及此前审判程序中的法官的“援助”。
建议“默认”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司法实务部门应充分释放该制度的潜能,不能让其停留在象征层面。 《规定》的部分内容,如法院提供便利、协调解决问题、听取辩护意见的义务等,有助于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挥作用,具有高度的现实价值。 《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也作了较为周全的规定。但考虑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有必要创造性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考虑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特殊性,尽可能地拓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根据《法律援助法》第25条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以被告人提出援助申请为前提,这与死刑案件其他程序中的强制援助制度有所区别。根据《规定》第2条,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死刑复核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
这种制度设计并不利于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推广。通常情形下,被告人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关注的更多是裁决结论,得知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被告人通常都会陷入深度的绝望之中,未必会关注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并充分认识到其意义和价值。
为了让法律援助顺利进入该“洼地”,有必要对告知程序作微小调整,以“助推”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其具体形式是,原则上“默认”被告人选择申请法律援助,只有被告人明确以书面的形式拒绝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才可以不为其指派律师。
应以事前防御措施确保援助有效性
有必要对援助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避免无效援助。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法律援助法》第55条规定,受援人有权投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法》第59条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应利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形式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受援人很难行使投诉权,且死刑复核没有开庭审理程序,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事后监督措施又不足以逆转无效援助带来的后果。因此,有必要采取事前防御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应告知受援人,只要援助律师的表现明显低于对合格律师的期待,被告人就有权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第17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主张能成立,应当准许并在3日内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除了从消极层面进行惩罚和剥夺,法律援助机构也需要站在律师的角度,为有效援助提供方便条件和外部激励。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尽可能地指派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程序中的律师(无论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还是受指派的律师)提供死刑复核程序阶段的援助,因为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在相同的条件下提高辩护质量。为此,可以增加这类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
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死刑辩护能力
此外,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单独评选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与先进工作个人,并适度向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倾斜。在物质补助吸引力有限的背景下,通过经济收益之外的其他方式能吸引专业能力更强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律师死刑辩护的能力。《法律援助法》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死刑的辩护有高度的专业性,这方面的培训应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助之下,对死刑复核案件中未被复核的案件进行深度的分析整理,总结规律,供律师培训所用,并在时机成熟时编订参考性的《死刑复核辩护指南》。
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取决于它对弱者的态度。尽管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被告人很可能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在已非常迫近的死刑立即执行面前,他们毫无疑问是司法程序中最弱小的存在。 《法律援助法》把援助延伸到这里,填补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个空白,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但这一制度不应只是一种象征,相反,我们应通过各种努力,真正提升法律援助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在人类认知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让死刑适用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不留一丝遗憾。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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