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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审判效率,其中最重要的亮点有以下这些:
在线诉讼和电子送达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时俱进地肯定了在线诉讼的效力,并对线上线下诉讼的效力作了统一。
潘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事务可以在线进行,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也与时俱进地肯定了在线诉讼的效力,并对线上线下诉讼的效力作了统一。
新《民事诉讼法》对在线诉讼明确了两点规则:其一,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其二,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审判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基层法院和二审案件独任制的适用,以及排除独任制适用的类型。
和晓科: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审判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的方式,二审上诉案件独任制的适用以及排除独任制适用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扩大小额诉讼范围
小额诉讼是“快慢分道”的重点举措和典型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但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提升了诉讼效率。
李晓茂:小额诉讼是“快慢分道”的重点举措和典型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但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提升了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
潘轶: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方面,新《民事诉讼法》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则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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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让当事人感受到变化
据“紫牛新闻”报道,在2022年的首个工作日,江苏法院案件的一些当事人已经感受到了新《民事诉讼法》带来的方便和快捷。
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域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安徽人,被告是徐州睢宁人,但在外地工作。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因为工作长期分离、缺少交流沟通,致使夫妻矛盾加深,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通过网上跨域立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前,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详细务工居住地址,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为此利用网格化指挥平台与被告户籍地网格员取得联系,通过基层网格多方打听,终于电话联系上了当事人,法院以被告确认的电子邮件送达了应诉手续。
据介绍,因被告受疫情影响不方便参加线下庭审,2021年12月28日,睢宁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在线开庭。在听取当事人对离婚事项的意见后,法官随即就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并确认通过微信传输方式接收。1月4日上午,身处异地的双方当事人均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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