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的车停在路边车位,被一路过车辆撞伤严重。当时我不在现场,事故发生后,经肇事车主联系,我才从楼上赶赴现场。当时对方报保险和交警,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双方车辆均拖离现场,对方的商业保险承担车辆所有的维修费。我另外提出:维修期间,个人因车辆无法使用,所产生的代替性交通费用;一年新车(20万元购置)大保维修导致车辆贬值折损赔偿。但对方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请问我的赔偿诉求是否合理?对方拒不赔偿,我该如何维权? 魏女士
【解答】
魏女士,您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非经营性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使用,进而产生了代替交通工具的合理费,是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的,但虚高或自行扩大的损失部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法院在处理车辆贬值的损失部分赔偿问题时也比较谨慎和严格,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会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也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因此,如您与对方无法就上述赔偿协商一致,建议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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