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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何女士与黄先生结婚3年后,因种种原因最终选择了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黄先生以何女士的名义借了网贷。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婚内债务由男方承担,但离婚后黄先生并没有给何女士钱用以还债。随着债务逾期,债主开始向何女士追讨欠款。对此,何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应对。
律师分析认为,网贷公司是和何女士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何女士具有还款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于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何女士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向黄先生主张钱款返还。
【事由】
何女士与黄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由于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当初双方结婚后,黄先生因为做生意资金短缺,以何女士的名义通过网贷公司借了不少钱,离婚前,双方约定这笔债务将由男方承担,并将这一约定写入了离婚协议。
然而,离婚后黄先生并没有履行承诺,何女士也没有收到钱用于还债,双方为此多次沟通未果。随着时间的拖延,黄先生借的网贷也逾期了,网贷公司直接找到何女士讨债,电话催债、上门讨要,这都让何女士不胜其扰。由于何女士经济上并不宽裕,根本拿不出钱来还款。
何女士表示,现在黄先生不肯接她的电话,网贷公司天天催债,自己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也只能约束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网贷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
马斯祺律师表示,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征,即使是由黄先生以何女士的名义举借的债务,但对于网贷公司来讲,其与何女士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何女士还是有形式上的还款义务的。何女士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向前夫主张钱款返还。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遇到类似事件,首先要注意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避免他人假借自己的身份信息从事借贷、违法违规的行为。此外, 《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的约定应尽量明确,避免约定不清给履约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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