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厂房起火 到底谁的责任?

尚有事实需后续鉴定查明 法庭未当庭宣判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26日

□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去年10月,一场大火烧了松江区的一栋建造面积2211平方米的厂房。厂房所有人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该幢厂房拆除费、垃圾清运费、重建厂房的设计及审批费、空置费用等相关损失。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围绕火灾的具体责任、怎么赔偿,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

被告代理人首先亮出了己方的观点,在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时,他表示,这栋厂房建造至今已有17年的历史,内部的电线设备使用年限比较长,17年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换,去年年中,厂房就曾经发生过配电器故障引起的火灾。因此,被告认为,火灾发生以及火灾损失扩大,原告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方对此予以了强烈的反驳,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经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书上说明起火的原因是厂房内加工设备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这个可以证明我们对于火灾的发生和火灾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代理人同时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在承租这幢厂房后将其再转租给另一公司,第三方公司在厂房内存放了大量货物,这也表明被告不仅擅自转租,也将房屋的用途从约定的生产办公变成了仓库。

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涉案厂房的重建是否必要,假如确有必要重建,损失费用如何厘清。原被告关于起火厂房的租赁合同在2021年12月就已经到期。原告在诉请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该幢厂房拆除费、垃圾清运费、重建厂房的设计及审批费、空置费用等相关损失。被告代理人表示,修复费用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后进行分配。对于原告主张的重建费用,被告代理人认为需要考虑该厂房原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因此在计算方式上,应减去相关已经使用部分的价值。

“被告明确一下,是否不认可厂房有重建的必要还是认可重建并以此为基础衡量损失的大小?”面对法官的这一质疑,被告代理人回应称,重建与否不应该双方主观判断。对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的这一主张,法官表示,厂房是否有修复的可能以及如何修复需经鉴定机构确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

空置费用则需综合考量空置期限和租金标准。原告提出标准应在原来租金基础上上浮1.1倍,被告要求按照原租金标准来计算。期限方面,原告主张在被告将所有损失费用付清后开始计算,再留有12个月的重建期。被告则认为这需要原被告再进行沟通后方能确定,正常重建时间应该在6个月左右。

由于本案还有事实需要通过后续的鉴定进行查明,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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