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救助安置机制与国家责任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4月01日

杨遂全  谭一之

□  国家当前有必要加强依法严惩人口买卖的宣传力度,落实各项妇女儿童保护和受害人救助法律措施,把拐卖、强奸等刑事责任和人身保护令等现行制度衔接起来,利用互联网现代技术夯实现有责任制和监督。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应增加对被拐卖等刑事犯罪受害妇女的康复安置和儿童关爱帮扶的国家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弱势妇女的未来利益救济的法律责任。

□  反拐行动应多管齐下,既要从根源入手,治理区域发展失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文化和文明素质,清除人口拐卖犯罪土壤;也要着眼当下,建立被拐卖受害人户籍、学籍、工作恢复制度,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强化被拐卖受害者未来利益救济保护。

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已专门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确立了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我们认为,要从根源入手斩断人口拐卖的罪恶链条、防止人口买卖犯罪行为,落实完善打拐后续的救助工程,更是打击拐卖人口行动的根本目标。当前,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强化现行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

在这次牵动亿万民众关注的“八孩母亲”事件中,惩治人口买卖应“买卖同罪”的呼声再起,但复杂严谨的立法程序、漫长的立法周期并不能及时解救陷于绝境的“杨某侠”们。我们认为相对于修改法律,更要紧的是执法必严。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从现行法律来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买者”的处罚明显较轻。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二、第三款给予了司法机关充分的量刑空间,相比于漫长的立法过程,国家当前有必要组织加强对依法严惩的宣传力度能够更快让各级执法、司法者和“普法死角”的民众能够尽快提高对相关法律精神的认知。与此同时,落实各项妇女儿童保护和受害人救助法律措施,把拐卖、强奸、非法拘禁、家暴等刑事责任和人身保护令等现行制度衔接起来,利用互联网现代技术夯实现有责任制和监督。

首先,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权,帮扶被拐卖受害人回归家庭和社会。被拐卖受害人常常有着不愿提起、也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悲惨经历,甚至部分受害人被解救成功时面临“想回家又不敢回”的两难境地。  《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特殊保护受害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打拐行动中,公众参与监督及安置受害人时,要特别注意受害人的隐私保护,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尊重受害人意愿,杜绝简单、粗暴执法。引导被拐卖受害人走出阴霾、帮扶被拐卖受害人回归家庭和社会也是“反拐”行动的重中之重。

其次,落实母婴保健法。从大量妇女拐卖案件来看,精神障碍患者不停生养子女并非个例。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事项,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因《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由于不同位阶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目前尚无定论。但不少省份已重新强制婚检和做好急救受害人之后的母婴保健长期跟踪服务机制。落后地区更要优先发展母婴保健长效机制,毕竟母婴是民族的未来,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

再次,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但监护人对被拐卖的精神障碍患者私自采取有侮人格尊严的拘束方式屡见不鲜。国家应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帮助和护理指导,落实患者康复、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类似于“八孩母亲”监护人的指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应重点考察监护人义务担任监护职责的目的。

修改和增补现行相关法律的建议

首先,要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契机,强化被拐卖妇女的未来利益救济。接连发生的拐卖妇女事件,再次表明妇女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短板。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应增加对被拐卖等刑事犯罪受害妇女的康复安置和儿童关爱帮扶的国家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弱势妇女的未来利益救济的法律责任。

建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立法强制性将妇女儿童基本人权保护指标纳入各地政府考核指标。对女性精神能力障碍者分类确定帮扶责任主体,对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的弱势群体救助尽责采取“一票否决制”。

其次,在刑事相关法律修改时,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自身的法律责任和负有救助义务的主体职责及政府的执行机制,清理拐卖积案,追究渎职罪、滥用职权及徇私枉法罪。在刑法层面,“买卖同罪”的呼声很大,但却可能变相放纵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方的罪恶,我们建议可以同时分别提高两种罪的惩罚刑期。针对裁判文书网搜索出被拐卖不准离婚的案例,追究相关主体救助职责不明、执行机制不清,导致救助无门,公权救济无力的根本责任。立法应防止无权或无力解救,阻碍积案追诉。

再者,进一步完善现行婚姻家庭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就现行法律来看,婚姻效力认定的提起主体存在限定偏严的问题。需要扩大婚姻效力认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范围,避免明知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却无法确认无效的尴尬局面。

此外,在更多的单行法中增加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条款。加强国家监护责任,应加强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契合,结合修改收养法律条款和涉外收养中不利于被拐卖儿童监护权状态确认的繁琐规定;综合考量被拐卖受害人生活状态、个人意愿,以被拐卖受害人利益保障最大化为准则,解救、安置其回归正常生活。

多管齐下建立被拐卖人救助机制

法律措施要见实效,还需要配套政策跟上。所以,反拐行动应多管齐下,既要从根源入手,治理区域发展失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文化和文明素质,清除人口拐卖犯罪土壤;也要着眼当下,建立被拐卖受害人户籍、学籍、工作恢复制度,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强化被拐卖受害者未来利益救济保护。

民政担当主责。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筹措资金,建立被拐卖者救助激励机制,让举报犯罪和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人和实际帮助被拐卖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鼓励。设立相应的公民举报奖金制度,加大对公安的追责和褒奖力度。不能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被拐卖者家庭承担。

民族复兴需要经济富强,更需要精神文明进步层次的提高。克服恶习民俗,需要法制化的多管齐下和经济以及技术的进化着力。对拐卖人口重灾区,特别是农村加强天网设施,城乡平等建设公共服务系统和救助机制。

(杨遂全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一之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