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租用员工私家车未约定时限能否解除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4月05日

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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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罗先生所在的单位聘用了一个业务经理。因为开展业务需要,单位与该业务经理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以报销其驾车跑业务时的费用,约定协议中没有明确租车时限。此后,该业务经理得寸进尺,将很多与单位业务不相干的车辆费用都拿来报销。遭到拒绝后,业务经理又屡次在单位吵闹,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如今,单位想和这个业务经理解除租车协议,但对方根本不配合,一直拒绝到单位签字。为此,单位想单方面解除这份租车协议,是否会违法呢?

律师分析认为,由于罗先生所在的单位与业务经理在租车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车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事由】

2018年,罗先生所在的单位因为业务开拓需要,招聘了一批业务经理。当时,单位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业务用车基本无法满足。为此,单位和其中一个有车的业务经理商议后,决定报销他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油钱、过路费。随后,单位和该业务经理签订了一份没有明确时限的租车协议,约定单位租用其个人车辆,并规定只报销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费用。

这几年,该经理业务开展得比较好,心态有了变化,认为自己的付出远远高于回报。为了弥补心理上产生的落差,该经理竟将个人用车、车辆保险、车辆保养等与单位业务完全不相干的费用拿去单位报销,在遭到财务人员明确的拒绝后,该经理心态失衡,多次大闹财务部门,要求必须为其报销相关费用,在单位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单位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和该经理解除租车协议,并将相关事宜交由罗先生办理。罗先生将此事通知对方后,该经理拒不配合,不肯到单位签字。无奈之下,罗先生提出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这个租车协议,但不知道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马斯祺律师表示,单位与该经理在租车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车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即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还是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来讲,履行期限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合同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确产生履约方面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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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蒋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对方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您转账,属于欺诈,该行为损害了您的知情权,是不合理的,您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返还钱款,也可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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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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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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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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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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