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厕滑倒摔伤谁担责

松江区岳阳街道调委会找准症结化解纠纷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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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雨天上公厕滑倒,市民何先生认为在场的保洁人员所属的环卫公司没有尽到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环卫公司则认为已经采取防滑措施,双方围绕事故的赔偿事宜各执一词。

松江区岳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聆听,积极沟通,化解了这起纠纷。

厕所内不慎摔倒

环卫公司是否有错

2021年10月,何某前往松江区某道路旁的公共厕所如厕,进入厕所后在行走过程中滑倒。就医后,何某及其家属与某环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何某认为某环卫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何某的身体机能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某环卫公司则认为公司方采取了相关防滑措施,已经尽到相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两方多番交流,未能达成合意。

何某告诉调解员,当天进入厕所后发现保洁人员使用了吸足水分的拖把拖地,厕所内部存在大量水渍,地面极其潮湿。保洁人员急于下班,没有及时去除地面水渍。同时,厕所内的警示标牌也没有摆放到位。何某表示自己已经小心行走了,但还是在公厕中不慎滑倒了。

调解员又通过电话与某环卫公司取得了联系。某环卫公司的对接人员表示,当天因为下大雨,来来往往的行人鞋子较湿,导致厕所内看起来水渍较多。而厕所内都有警示标志和防滑垫,为的就是减少行人滑倒的风险。此外,公司保洁人员都有相应的保洁流程,会先拿湿拖把拖一遍,再用干拖把将地面清理干净,如果行人在保洁人员工作过程中进入厕所,有可能出现地板湿滑的情况。同时,对接人员也承认,何某确实是在公厕内滑倒的,也不能说完全是何某的责任。公司愿意参与调解,与何某进一步沟通。

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各退一步化解纠纷

调解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何某当场表示,环卫公司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保洁人员未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导致公厕存在安全隐患。自己摔伤后,到医院就诊,用去医药费1139元。现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000元。某环卫公司受委托人听取了何某的陈述,向何某及调解员解释,公厕内部的防滑措施都已妥当布置,并且也设置了防滑的警示标牌。当天是雨天,何某从户外进入公厕,鞋上也一定会带有大量水渍,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何某提出的3000元的赔偿金额有些过高了。公司愿意按票据金额补偿何某的医药费,并在此基础上额外补偿500元。对于误工费及其他费用,何某应有相应单据支撑。何某回应称,自己和家属在现场看见了防滑标志只是置于墙边,没有摆放在显眼醒目的位置,由于养伤花去了较多时间与精力,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能接受。

调解员发现气氛变得略显紧张,便开始安抚两方情绪,并询问何某,能否先出示一下医药费的单据。何某随即拿出发票,展示给在场各方。调解员确认发票金额后,向某环卫公司受委托人表示,何某受伤后,在该事上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较多,环卫公司是否能再适当提高一些赔偿金额。受委托人表示需要请示公司领导。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和协调,某环卫公司同意总体提高部分赔偿金额。何某在与其家属商议后,表示能够同意这个解决方案。两方达成合意。

一周后,调解员后续电话回访了何某,何某表示已经收齐了款项,并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感谢调解员的工作。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厕所一般是往来行人较多的公共区域,若是在运营上有所疏忽,就可能会产生安全隐患。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本案的案情相对清楚,关键点在于当事人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员从细节着手,仔细研判,帮助双方理清案件中的责任关系,推动当事人双方进行正向的、有益的沟通,而这正是调解员的职责所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何某所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皆有法律依据。此时,调解员也应注重观察当事人所提供的用于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更有说服力,在许多情况下也能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交流与信任,推动事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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