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消杀既要谨守法理也应释放善意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6月15日

□李红勃

专业消毒作为切断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少数地方采取诸如强制入户、要求居民交钥匙等消杀措施,引发了较大社会争议和公众不安。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紧急发布《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疫源地终末消毒。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坚决杜绝入户消毒技术不规范、操作简单粗暴、执行跑偏走样等问题发生。”

入户消杀,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一方面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涉及宪法上的公民住宅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主管部门必须谨慎决策,采取的消杀措施,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乎人情伦理,最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兼顾与平衡。

首要方面,入户消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于住宅的各项权利。

在疫情防控中,防疫人员进入民众住宅消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强制消杀”的前提则是有关人员“拒绝消毒处理”,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了消杀,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制消杀。换句话说,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消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只能是别无他法时的最后选择,消杀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不应随意扩大至未被污染的其他相邻场所。

强制入户消杀将会引发公众强烈不安,必须慎之又慎。住宅属于公民的私密空间,蕴含和承载着个人生活隐秘与安宁的权利,除宪法规定外,  《民法典》第1032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开展入户消杀,必须尊重公民的隐私权,要想方设法把消杀对该权利的冲击降到最低。政府首先应指导居民自行消杀,鼓励邻里和社区自主消杀。在迫不得已需由政府组织消杀时,应与居民充分沟通,提示居民对其私人物品进行适当处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最少接触私密物品,消杀人员对户内所见严格保密。同时,还应充分注意保护居民的财产安全,尽可能不对私人财产造成损害,尤其是那些容易被消毒剂损坏的特殊物品。

另一方面,在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入户消杀还要释放善意,讲究方式方法,让消杀工作讲人情有温度。

开展入户消杀工作,要与住户进行充分解释,最大程度争取理解与配合。入户消杀前,有关人员要与感染者及家属详细沟通,告知消杀工作的必要性,征得其同意,听取其诉求,了解贵重物品、易损或其它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信息;在消杀过程中,尽可能邀请居民或邻居在场,或通过视频及其它方式让居民全程监督消杀工作,增加了解与信任,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卫健委先后印发了多个消毒技术文件,为消杀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南和规范流程。入户消杀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以保障消杀的效率和质量;入户消杀完成后,还应及时公示告知,并帮助受影响的住户尽量恢复正常生活;若消杀过程中不慎造成居民财产损失,防疫部门应主动告知,积极协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时至今日,对新冠肺炎病毒的认识已比较全面,疫情防控措施可以更加理性、科学、从容。在入户消杀问题上,防疫部门应清醒认识到这项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与正常生活的影响,以及对公众造成的情感困扰。由此更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妥善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透过符合法律、体现情理的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法,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尤为重要的是,要让每一位病毒感染者及其家人都能被温柔以待,感受到法治对人尊严的捍卫与呵护。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治研究院教授)

以法理思维的清晰度,助推法治社会的能见度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