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儿童体验“极限逃生”却成十级伤残

孩子父母将蹦床馆诉至法院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6月24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英鸽

本报讯  当下,以“挑战自我”为主题的运动项目“圈粉”无数,但运动中的安全问题同样备受关注。  《民法典》中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运动中受伤,就只能“自甘风险”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场馆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假期里,父母带着5岁的小帅到上海某蹦床馆体验。在进入高空极限逃生项目底层跳台时,小帅有些犹豫,工作人员见状便双手托举小帅腋下,小幅摆动后将小帅抛出,紧接着,陷落在气垫上的小帅发出了哭喊声,被紧急送医。医院诊断小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小帅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蹦床馆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律师费,共计16.8万余元。

小帅一家诉称,他们知道场馆体验有身高限制,但不知道高空极限逃生项目有年龄要求。在场工作人员明知该项目禁止7周岁以下孩子体验,却未告知监护人,还违反操作守则,在小帅明显犹豫害怕时将他粗暴抛下,实施错误动作致其严重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蹦床馆辩称,小帅一家进场前后,场馆已进行了充分的风险告知。其中,  《切结承诺书》中写明“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有父母陪同”,跳台墙上张贴的《高空极限逃生风险告知书》中亦规定“禁止年龄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体验”。小帅因为紧张害怕违反动作要求,造成自身受伤,实属意外,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帅受伤发生在2019年,系《民法典》施行前,且小帅是在参加涉案项目时由蹦床馆工作人员托举抛下后受伤,而非因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不符合《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高空极限逃生项目禁止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体验,但相关要求仅张贴在该项目跳台区的墙上,且分布于众多条款中。小帅父母自进场直至事发,无任何有效渠道可以获知,从而影响其对活动项目的选择,甚至引发误判。

同时,场馆方不仅未予告知提示,也未作任何审查阻止,存在漠视规则、放任风险、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失职表现,其将小帅托举抛下更是“错上加错”的不当行为。当然,小帅父母也未对活动风险予以足够重视,在孩子独立活动期间存在监护不力,故可适当减轻场馆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对小帅一家要求蹦床馆承担75%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决蹦床馆支付赔偿款共计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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