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上海疫情封控期间,袁某某、张某某两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通行证,其中袁某某将购买的通行证用于非法载客营运。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对上述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上周五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月初,袁某某在不具备机动车客运资质的情况下,为在本市疫情封控期间非法从事运输牟利活动,委托张某某为自己伪造通行证,并提供了电子模板。张某某遂指使他人运用P图技术将模板上的信息篡改成了袁某某,伪造“上海生活物资保障通行证”1张。嗣后,袁某某又在网上自行网购“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2张,通过张某某向他人购买“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1张。此后,袁某某以高出正常营运费10余倍的价格,多次进行非法载客营运。5月6日,袁某某再次以高价收费搭载客人至虹桥火车站停车场时,被民警拦截。在排查中发现其出示的电子通行证系伪造,且为非法载客营运。同时,民警还当场从其车上查获了另外2张落款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假通行证。
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伪造、购买4张假通行证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到案后亦对其伙同袁某某伪造通行证,居间向袁某某销售通行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防疫保障通行证是本市在疫情封控期间车辆临时通行的证明,具有严格的审核批准和登记备案流程,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张某某买卖、伪造数张通行证,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信力;同时,袁某某通过张某某购得的通行证还被用于非法载客营运的违法活动,牟取暴利,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和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不仅给乘客生命健康安全埋下重大隐患,还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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