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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北京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嫌高空抛物罪的案件,与以往从高空抛下重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不同,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扔下的是小小的烟头,只不过刚吸完的烟头并未完全掐灭,这同样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烟头虽小,从窗口随手一扔的刑责却不轻。
“高空抛物”明确入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潘轶:我国刑法中原本没有“高空抛物罪”,对于这样的行为,实践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之确定为“高空抛物罪”,这标志着“高空抛物”的明确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和晓科: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一方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比如,《意见》要求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以避免一刀切地“全楼连坐”。
《意见》还要求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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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灭烟头随手抛 男子获刑六个月
据《北京日报》报道,男子王某在卧室里一边打游戏一边吸烟,为了图省事,就将未熄灭的烟头直接从窗户扔出去。6月15日,王某被诉高空抛物罪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小区发生一起火灾,经过及时扑救,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一层居民家的室外小院、外搭阳台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物品被烧损毁,室内装修等也受损,财产损失约3万元。有关部门认定此次火灾是遗留火种引起,但遗憾的是没能找到嫌疑人。
受损业主在事发地周围发现了烟头,怀疑是烟头引起火灾,于是留了个心眼儿,在自家对面安装摄像头对着整栋楼拍摄,并在随后两天拍摄下了重要证据:2月6日、7日凌晨,每隔一段时间,就从楼上一户人家的窗户飞出一个烟头。业主随后将视频提交给警方,警方由此锁定了嫌疑人王某。
今年2月9日,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向窗外扔烟头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在事发现场提取的十几个烟头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其中9个烟头上有王某的DNA。
西城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耿福忠告诉记者,34岁的王某在银行工作,有个美满的家庭。王某供述称,他家里有两个孩子,因为不想熏着孩子,他平时都在厨房抽烟。事发时他在一间卧室一边打电脑游戏一边吸烟,懒得再去厨房,就顺手将没掐灭的烟头扔出窗户。
虽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之前发生的火灾是王某扔烟头导致,无法追究其纵火的刑事责任,但他高空抛物的行为已是确凿无疑了。西城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将王某提起公诉。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也十分愧疚,委托家属对因火灾受损的邻居进行了赔偿。
6月15日,西城法院通过“云法庭”线上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认罪认罚。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认定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冰洁告诉记者,王某多次从卧室窗户向外丢弃未熄灭的烟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未熄灭的烟蒂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张冰洁法官说,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引以为戒,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的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涉嫌犯罪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晓茂:在高空抛物明确入罪之前,此类事件一般都是通过民事途径处理的,即受害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追究赔偿责任。但受害者一方往往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人,因此相应的赔偿经常通过“全楼连坐”予以承担,许多被“连坐”的业主或住户会感觉颇为冤枉。
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首次明确,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从现实情况来看,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毕竟还是少数,绝大多数此类情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以往人们的印象,这样的高空抛物往往是不了了之的,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一恶习。
但随着上述《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就已经涉嫌犯罪了。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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