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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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查出怀孕,能否解除合同

我2个月前通过招聘和笔试面试,进入现在这家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最近我查出怀孕,且医生根据我的情况建议我请假休养,为此我向公司请假1个月。

而公司在批准了我的请假申请后,又以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试用期满就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现在公司通知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其依据的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而是第三十九条。

虽然你确实尚处于试用期,但是公司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首先,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你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如果公司没有这方面的充足证据,那么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迟到算作旷工,开除是否合法

我们公司有一份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2个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旷工2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最近一个月有两次上班迟到40分钟左右,一次迟到刚好2个小时多一点,公司据此将我开除。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作为员工应当遵守相关劳动纪律,如果你对自己的迟到情况没有异议,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你存在违纪行为这点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问题是,你的违纪是否已经严重到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对此,如果按照《员工手册》的确如此。

但我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内容必须符合情理。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而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具体到你的情况,公司有关迟到与旷工之间相互转换的规定,我认为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约定竞业限制,咨询法律后果

我和公司签约时,其中专门有一份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协议。

请问律师,是否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了这份协议,就意味着我必须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沈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相关规定来看,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金额,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主约定。

如果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很难以“霸王条款”为由主张其不具效力,因为如果不想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你完全可以拒绝这份工作,或者与公司协商,选择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职位。

工作设服务期,咨询相关规定

我最近打算入职一家公司,公司的人事告诉我,在试用期先要接受一个月的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的条款。

请问律师,所谓“服务期”是怎么一回事?——谢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对你进行了一个月的培训,并有相关证据以及产生费用的凭据,是可以与你约定服务期的。

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也就是在服务期内辞职,那么公司可以要求你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公司一方说了算的,也不是约定多少就必须支付多少。

公司必须提供进行了培训并产生相关费用的证据,并且这一培训不属于公司应当免费提供的入职培训,而属于公司额外支付了培训费用的“专项培训”。

两家公司合并,劳动合同咋办

我所在的公司近日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据悉马上就会进行岗位的整合。

请问律师,像这种公司合并的情况,新公司是否需要跟我们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许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即使原公司遭遇合并、分立等情形,你们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需要变更,而是应当依照现有条款继续履行。

当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新公司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基于新公司的情况与你协商变更包括岗位在内的合同内容,但前提是“协商一致”。

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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