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涛 陆烨波
本报讯 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据说是为了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以便判断佣金应该发给谁。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房产中介、分销商、开发商围绕客户佣金争执不休,提交的证据竟然是该客户的人脸信息。
浙江一房地产开放商在本市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委托某公司作为该商品房项目的分销商。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分销商又委托一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
分销商与中介签订了《分销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个月,双方约定的佣金标准为浙江某市以外的客户为每套6万元,本地客户则为每套5万元。此外,双方还签署了《暗佣协议》,在合同佣金的基础上根据所售房产的面积再给予相应的佣金补贴。
2020年12月,中介公司带看一组客户并代理销售成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于2021年1月就此套房产正式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至此,中介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了销售代理义务,分销商应支付相应佣金。
然而,分销商并没有依约付款。久拖不决后,中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认为,其作为受托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所推荐客户为非本地客户,且根据《暗佣协议》约定的佣金补贴,分销商应依约共支付其6.5万元的佣金。
分销商则辩称该组客户是其一直在跟进,并非中介公司开发的客户,并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的报备和到访记录。此外,开发商也一直未向其结佣。
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也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属于报备前来访,是开发商自己开发的客户,故不与分销商结算佣金。
法院经审理发现,所谓的“明源系统客户信息”就是售楼处具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抓拍的能够识别客户来源所形成的各种信息。通过抓拍并收集人脸信息,可以准确识别客户来源以及是否是第一次到访售楼处。
对明源系统审核详情,法院认为,收集公民人脸信息应当取得其本人的同意,现开发商无法证明其收集购房客户人脸信息已取得客户同意,故对明源系统客户信息的合法性不予确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带看客户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且相关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已经完成《分销代理合同》《暗佣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前述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双方均应恪守,分销商应该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分销商支付中介公司佣金6.5万元。承办法官认为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可能侵犯众多看房以及购房客户的个人信息,故向开发商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手续;做好采集事项的告知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开发商收到司法建议后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业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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