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法要点解析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13日

侯东德

□《期货和衍生品法》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基本制度,明确规定期货品种上市实行注册制、加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范。

□虽然衍生品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法律性质、交易模式等方面相似,但衍生品交易有其特殊性,立法专门对衍生品交易作了系统规定,首次定义了衍生品交易,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立法依据交易者财产状况、交易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区分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且以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强制调解以及明确交易者享有知情权的方式突出普通交易者的保护。

近些年,我国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其他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出台期货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和衍生品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1.坚持“三公”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为了更好规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本法规定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监管。

2.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系统规定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首先,明确规定期货品种上市实行注册制。本法明确规定了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实行交易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模式,并对品种的中止、恢复和终止上市采取备案制。这一规定减轻企业负担,也是借鉴了证券市场注册制经验。

其次,加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立法丰富了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类型。同时,对内幕交易作全面规定,明确了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作出界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立法还严厉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法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加了期货市场违法成本。

最后,坚持底线思维,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范。本法系统规定了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者实际控制人关系报备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中央对手方制度、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和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机制,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3.首次定义衍生品交易,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当前国内衍生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衍生品交易量甚至超过期货交易量,亟需为衍生品交易提供良好法治保障。本法首次定义了衍生品交易,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本法草案最早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名称中并未凸显衍生品交易。在草案进入初审后,有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本法既规范期货交易也规范衍生品交易,应将“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之后草案二审稿吸纳上述意见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虽然衍生品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法律性质、交易模式等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衍生品交易有其特殊性,为更好地规范衍生品市场,本法专门对衍生品交易作了系统规定。除了规定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外,还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对衍生品交易建立了单一主协议、质押履行担保、交易报告库、终止净额结算等基础交易制度。

4.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交易者保护。

首先,将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作为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法明确规定期货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相关信息,充分说明服务内容和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相匹配的服务。

其次,依据交易者财产状况、交易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且以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强制调解以及明确交易者享有知情权的方式突出普通交易者的保护。

在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由期货经营机构对其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为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护普通交易者合法权益,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立法还建立了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最后,强化期货市场主体民事责任,加强交易者事后救济。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交易所、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立法为交易者请求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考虑到期货纠纷中交易者数量较多、单个交易者力量薄弱的特殊性,本法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了交易者维权成本。

5.拓宽了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明确了期货服务机构业务规则、压实了期货服务机构责任。

本法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除可以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等业务,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资源整合、长期发展。此外,明确规定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对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期货服务机构在期货市场中扮演者“看门人”角色,为此,立法中确立期货服务机构业务规则、压实期货服务机构责任的规定,对落实期货产品上市注册制改革,推动期货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明确规定本法域外适用效力和跨境交易、监管协作,推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形成。

首先,本法明确规定境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确立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为全面保护我国交易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本法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对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明确监管要求,并对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填补涉外期货交易法律空白,提高了本法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为适应期货交易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需要,本法规定我国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为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置跨境市场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是全方位的,内容涉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市场主体、期货监督管理、期货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等。其各部分内容环环相扣,为建立开放、透明、有活力的期货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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