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企业资质揽工程 款项被冻结

法院:出借资质挂靠合同无效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15日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无项目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因出借资质企业是被执行人,工程款汇入了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此情形下,无项目资质的个人能否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请求。

2021年8月,某体育设施公司因与某建筑公司存有买卖合同纠纷,将建筑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诉讼期间,原告体育设施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建筑公司名下账户作出冻结查封裁定。

2021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应支付原告体育设施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建筑公司未能及时履付,原告体育设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建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告一段落。

今年1月,被执行人建筑公司被查封的公司账户突然收到了一笔120余万元的款项,用途备注为:工程款。

这笔意外款项让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体育设施公司喜出望外,以为可以顺利将该笔款项作为执行款项。但是,一名戴姓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声称其对上述120余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查明,异议人戴先生曾于2020年9月借用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某实业公司杆线迁移工程配套土建工程的其中一工程项目,中标人虽为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但是实际施工人为戴先生,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挂靠协议。工程竣工后,实业公司按约向中标人建筑公司名下账户汇款120余万元工程款。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于2021年8月对被保全人建筑公司的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执行措施。

该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异议人戴先生对冻结账户中的120余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该案中,异议人戴先生是借用被执行人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实际施工人戴先生并非该建设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异议人戴先生主张其为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并要求排除冻结措施之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异议人戴先生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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