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被“忽悠”数十万天价按摩套路要当心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19日

投诉人:于女士

投诉时间:2020年6月

随着我国老年化趋势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银发经济”不断兴起,老年保健养生纠纷投诉日渐增多。因为去小区门口按摩,短短半年时间,于女士的母亲杨阿婆就花了数十万元的天价按摩费。

于女士称,她八十岁高龄的母亲杨阿婆因晚上腿脚酸痛,整晚无法入睡,尝试多种方法均效果不佳。有一天,老人到小区门口的按摩店寻求缓解酸痛,几次按摩下来,确实有一定效果,晚上能睡个安稳觉。此后,按摩技师建议杨阿婆办理一张10万元的按摩卡,享受终身服务。于是杨阿婆用现金支付,对方开具了发票。

但是没过多久,门口这家按摩店突然关门,老板推荐杨阿婆去一公里外的另外一家美容院,说拿着这张终身卡可以继续去那里接受服务。杨阿婆来到新店,一个自称主任技师的黄先生热情接待了杨阿婆,并称自己是专家,手法一流,还出示了各种证书,他建议杨阿婆再支付16万元,称可以把之前的10万元转过来,同时他还收走之前10万元的发票,说合并一起开收据。

在对方的劝说下,杨阿婆又一次用现金支付了16万元,此后半年时间里,杨阿婆又在对方的“忽悠”下分别用现金支付了8万元和9.9万元。

直至近期,女儿于女士听说了此事,觉得有蹊跷,当晚到店家追回部分款项,然而其余款项对方拒绝退还,于女士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浦东新区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协调过程中,双方对标的金额产生了分歧。商家负责人陈先生声称,除了已经退还的9.9万元,店方只收到了20.2万元,而不是于女士所说的24.2万元,同时还否认第一笔10万元是己方收取的。

杨阿婆告诉消保委工作人员,她一直都是现金支付,没有手机转账凭证,并坚持称对方没有给收费凭证,且把原先的10万元发票也拿走了。而经营者陈先生则否认了杨阿婆的说法,还称杨阿婆已经做了37次全身脉络疏通,只剩下2次没有做,算上赠送的疗程,已经无钱可退。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劝说调解,陈先生表示以积分退换的方式,一年内返现给杨阿婆3.5万元,由于相关证据缺失,杨阿婆无奈接受。

如今,不少老年人开始追求多层次的健康服务和精神文化需求,消费方式逐渐从生存型走向享受型,对推拿按摩、艾灸足浴、美容采耳等养生保健服务以及各式各样养生保健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商家层层“套娃”,进行消费诱导,也让维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防不胜防。

消保委提醒“银发族”,增强自身辨别能力,避免消费陷阱。防范意识要增强,警惕各种“套路”,针对商家的话术,务必要保持清醒和定力,加强警戒和防备;尽量避免一次性购买太多项目或支付大额费用,按需购买,理性消费;消费证据保留好,付款后一定让商家开具收据或发票以便日后维权时有据可查。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消费者要求“退卡”的情形下将消费者所预付的款项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就消费者杨阿婆的遭遇而言,最尴尬的就是无法证明款项现金支付的金额。”金玮律师表示,就举证责任而言,应当“谁主张,谁举证”,由杨阿婆举证所实际支付的金额。如若面对不诚信的商家,则确实存在维权障碍。

同时,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因此,如若商家有实施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索赔。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系有权要求商家退还预付的款项余额。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切忌病急乱投医,应当选择正规的商家门店消费相关服务,且应当理性消费,在预付款项时应当保留好支付凭证及收取商家开具的收据或发票,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等,每次消费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在日后如有消费纠纷发生时的有效、积极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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