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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3年前父亲借给女儿30万元,如今父亲成了无行为能力人,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如今,儿子陶先生被指定为监护人,当年借条上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是否还有效?陶先生对此不知该如何应对。
律师分析认为,陶先生是否能为父亲维权,关键在于借条上是否明确了还款时间。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时间,陶先生则随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权利。不过一旦借条上明确了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债务到期后的3年内。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当事人发生权利行使障碍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之前已消除,因此不应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事由】
2019年1月,陶老先生借给女儿30万元,并且让女儿打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确定还款时间。女儿于2019年6月向法院宣告陶老先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后,就离开中国去了日本,此后一直对父亲不闻不问,既不愿回国照顾老人,也未曾提及相关的还款事宜。
陶先生一直尽力照顾父亲的起居,对于姐姐的做法非常不满,同时要求姐姐偿还父亲的30万元借款。为此,陶先生多方投诉并且自愿垫付司法鉴定费用,并于2020年6月完成司法鉴定,一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了陶老先生为无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报告,后通过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定陶先生为监护人。
陶先生找到借条时发现已经于2022年2月超过诉讼时效3年了。如今司法鉴定耗时一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构成中止、中断情节?诉讼时效又应当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呢?
【详细解答】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而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诉讼依照法律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那天开始计算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若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的时候此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若是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还没有消除,则应该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马律师表示,借款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如果借条未明确具体还款时间,则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借条明确了具体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为债务到期之后的三年内。根据陶先生的叙述,父亲的借条并没明确还款时间,因此,作为监护人的陶先生可随时代表父亲通过诉讼维权。退一步讲,假如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司法鉴定也历时一年之久,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陶先生在2020年6月已成为其父的监护人,发生权利行使障碍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之前已消除,因此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马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如遇权利被侵犯,应尽快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但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仅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债权人仍有追索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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