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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育兵
“强制报告制度不是一句空话,是必须执行的,我回去就跟其他宾馆老板说,都要记住这条……”河北省邯郸市一家宾馆负责人张某在法庭上如是说。 (7月17日《法治日报》
这家宾馆负责人的幡然醒悟,源于一起未成年人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小轩和17岁的小丽在聚餐饮酒后到宾馆住宿,张某核对了小轩身份证,但旁边的小丽没有拿身份证。张某不想“多事”,既未依法询问两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的信息,就直接为两人办理入住。随后,小丽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因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在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涉案宾馆也被判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从受害人小丽和其家长的角度来说,如果宾馆履行查验身份证的程序,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那很可能就会避免一次性侵,避免由此带来的伤害。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不能抚平他们所受的伤害。这样的“两败俱伤”,实是因为把法律义务当“多事”,最终花钱买了教训。
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他们心智还未完全成熟,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强制履行报告制度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涉案宾馆未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侵害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应向未成年被害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也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不想“多事”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把法定义务理解成“多事”,这样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都应关注的事情。宾馆、网吧、学校、商店等地,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保护未成年人是其重要职责。作为法律规定,强制报告制度是其必须的履行的法定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的是行政处罚;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需要相关行业、人员引以为戒,在工作中时刻谨记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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