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会小酌 男子酒醉后摔下桥

家属状告同饮者和桥梁管理方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7月20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本为了庆贺同事获奖,张强与同事下班后小酌几杯,谁料因为醉酒,最终酿成了大祸。酒醉的张强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座小桥下坡时不慎摔倒,并最终导致昏迷不醒。为此,张强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将共同饮酒的同事以及桥梁的管理方、养护方一起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强一方提起了上诉,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一次聚会酿成一起惨祸

据张强一方表示,2020年5月9日,他受同事小杨邀请,与同事小黄、小朱、小李共5人于下班后聚餐,其间饮酒,聚餐结束后,张强在无人看护照料情况下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回住处。途经赵家沟桥下坡时,因骑行坡道与人行道台阶中间没有护栏隔离,张强不慎从坡道骑行至人行道台阶,摔伤头部。不幸的是,张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依旧处于昏迷状态。张强父母健在,尚未婚育。张强一方认为,被告小杨、小黄、小朱、小李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诫及酒后照顾的义务,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张强回家,导致张强受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张强的家人还认为,张强摔伤是饮酒、坡陡、无提醒标志、无隔离设施以及不当设置减速带的多重原因造成的,桥梁的管理方和养护方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为此,张强一方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六被告按份赔偿张强医疗费19万余元。

同饮者称已尽到照顾义务

对于张强的受伤,同事们都很难过,但他们并不同意张强的诉讼请求。

小黄、小朱、小李均表示,事发地有非机动车下车退行的标志,张强受伤主要是其自身导致。事发当晚是被告小杨发起的聚餐,费用也是被告小杨支付。当天也是张强打电话给被告小黄要求带酒,被告小黄便带了白酒过来、被告小黄、小朱、小李4人共喝了一斤左右,4人基本均等,期间无人劝酒。十点左右吃完的时候,被告小黄、小朱、小李及小杨都说要打车送张强回去,但是张强不同意,张强还自己打电话联系了朋友来接。他们认为,张强能够联系朋友说明当时思维清晰,不需要他人护送。小黄、小朱、小李认为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杨也不认可自己请客组局的说法,他支付了餐费是因为其他人都走了。小杨告诉法官,聚餐是因为之前他代表班组在公司举办的争霸赛中获奖,被告小黄提议庆祝的。酒席结束时,大家都说要送张强,但他执意自行离开。

管理方称已尽到养护责任

桥梁管理方表示,是否应当设置护栏等隔离设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的,被告公司仅有管理义务,非被告职责范围。经查涉案桥梁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确认,涉案桥梁已经在合理位置设置了非机动车下车推行的警示标志,张强过量饮酒且无视警示标示,即使造成自身损害后果也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管理上无任何缺陷,更非导致张强人身损害的原因,对张强损害无任何民事责任。

桥梁养护方也认为,张强酒某驾驶非机动车是不法行为,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涉案桥梁设计不存在缺陷,且已经设置非机动车下车推行的警示标志。公司已经尽到管养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饮者依原因力大小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在饮酒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饮酒过量后驾驶电动车,显属不当,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杨、小黄、小朱、小李与张强共同饮酒,应当对酒水烈性、共同饮酒者的酒量、饮酒量及饮酒某的身体状况有所告知和认知,但上述四人均没有对同席者尽到必要的提醒、劝告、照顾等注意义务,以致张强独自离席,并于当晚发生意外,其各自分别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与张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认上述损失由张强自负80%责任。被告小杨、小黄分别作为餐饮发起者和酒水的主要提供者,应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酌定他们各负担6%的赔偿责任,小李和小朱各负担4%的赔偿责任。张强证据不足以认定桥梁管理方和养护方在涉案桥梁管理和养护上存在过错,且张强酒某驾驶非机动车过错明显,未证明无隔离措施、坡度、减震带、警示标示的设置等与他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桥梁管理方和养护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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