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笔者并不主张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方式来规避政策,但如果已经发生了“假离婚”的客观事实,为了防止一方假戏真做、弄假成真,《离婚协议书》中的不利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婚姻本是人生大事,不管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然而现实中也有不少夫妻为了买房避税、逃避债务、拆迁补偿等各种原因而“假离婚”。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之说。离婚一旦经民政局备案并颁发离婚证,婚姻关系就真的结束了。
那么,如果是想要“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我们可以确定地说,无论离婚是真是假,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相应的《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效的。
笔者搜索了全国各地将近300个有关“假离婚”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假离婚”达到的是真离婚的法律后果,进而认定了《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
即便主张“假离婚”的一方举证证明双方是为了购房优惠政策等原因而“假离婚”,法院也不会因此而认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合同,其条款不仅仅针对夫妻财产分割,还有子女抚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条款,往往也伴随着诸多情感因素。这些条款之间互相影响,彼此牵连,属于一个整体,不能将与财产相关的条款单独拿出来评价其效力问题。
特定情形下,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夫妻“假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又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否定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会否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领取离婚证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要在民政局备案的,而之后签的补充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的自行约定,并没有经过备案,为什么双方之后自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够影响之前签订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呢?
这是因为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对协议内容是否有效,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并不过多干涉。
而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照履行。
总之, “假离婚”是有极大风险的,但是不利方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笔者并不主张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方式来规避政策,但如果已经发生了“假离婚”的客观事实,为了防止一方假戏真做、弄假成真, 《离婚协议书》中的不利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保留双方协商“假离婚”的相关证据,或者在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就《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进行补充约定,这也是笔者在代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种救济措施。
除此之外,不认可《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内容的一方也可以提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这些补救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向法院证明,双方离婚登记的行为是“假离婚”,从而增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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