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熊燕
本来规划好的出国深造,无奈一场疫情,该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都没完成,想要回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却被拒绝。疫情影响下未能出国留学,委托办理留学服务的费用到底能不能退?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疫情后取消出国计划
“委托费”能否退?
2020年1月13日,尚在读大二的小林与沪上某公司(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北美研究生留学及作品集辅导的委托合同》,约定后者就北美2023年秋季建筑相关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入学申请事宜有偿为其提供北美目标学校申请手续相关及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服务。费用总计12万元,包括目标学校的申请服务、作品集辅导及奖学金申请服务。其中,作品集辅导费用主要包括不限课时线上讲座设计辅导、不限课时一对一辅导完成4-5个方案、不限课时小组课辅导(课后需完成作业)等。合同有效期3年,经协商可延期。
关于退费,合同主要约定3档规则:合同签署1个月以内且作品集辅导未完成1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2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25%后退还;合同签署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且作品集辅导未完成2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3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50%后退还;合同签署6个月以上或作品集辅导已完成2个方案,不予退款。
合同签订后,小林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2万元。
从2020年3月起,小林听取上述公司意见,陆续参加了小组课和一对一课程的辅导,但课程进度和作业完成均需被告催促。2020年9月起,小林多次以课业繁重、身体有恙、语言有障碍等推迟参加推荐的项目或方案。2021年初,小林未如期支付第二期费用,并透露需重新考虑出国留学事宜。但其后,小林又于2021年3月主动预约公司进行专业规划解答。
至2021年7月,公司询问暑假项目计划,小林犹豫再三,才于7月31日提出取消出国计划。同时,小林向公司提出退还费用,但该公司仅同意退还20%。
小林认为,自己完全因新冠疫情而被迫放弃留学,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
酌情退还2万元
上述公司辩称,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为原告制订专业提升计划,提供专业辅导,疫情并非原告留学的障碍,海外留学客观上仍然可行;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出退款时已超过合同签署6个月,因此不同意退款。
疫情能否构成留学服务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委托合同,但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除代为处理原告的留学申请手续外,更为重要的义务是为原告能够顺利申请留学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导,即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不符合典型委托合同的特征,原告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本案合同签订后即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原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从开始的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到后期因个人原因多次暂缓合同所涉项目的推进,前期几乎从未提及受疫情影响而考虑不再履行合同。因此,综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等对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原告所称的新冠疫情导致其考虑不再进行出国留学,虽属人之常情,但本案中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考虑到本案合同中相关留学所需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不仅取决于被告提供咨询和辅导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同样取决于原告接受的能力和态度,该内容具有人身性,现原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告就解除合同亦不反对,双方失去合同继续履行所需的相互信任基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
疫情影响下以时限分档的退费规则如何适用?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已就提前解约的退费作了详细约定,这些约定与合同中委托事项的解释、服务阶段的详细划分,特别是极具有专业特征的《作品集辅导细则》等内容,相互呼应、形成完整整体。原告以被告未提示和说明格式化的退费规则主张这些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注意到,本案退费规则除以退费提出时间区分外,还以专业项目完成情况来区分。然而,专业项目的参与、推进和完成有赖于双方的积极配合,若双方均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切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的专业作品集理应达到已完成2个项目的阶段,即本案可以适用双方约定的第三档退费规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酌定被告退还小林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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