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游途中病亡
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
每年七八月是旅游的旺季,出于省心考虑,许多人会选择跟旅游团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等原因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和110,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于是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亦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女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江某怠于履行母亲监护职责的行为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其对婚生小孩郭小某的监护权,并指定郭小某的爷爷郭某仁为新的监护人。
2006年,郭大某与江某登记结婚。2007年,郭大某与江某的婚生小孩出生,取名郭小某。2012年,郭大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二人协议婚生小孩郭小某由郭大某携带抚养。
2021年,郭大某因病离世,之后郭小某一直跟随爷爷郭某仁共同生活。现今郭小某要办理迁户口读书等相关事宜,均需监护人签字,但郭某仁一直联系不上郭小某的母亲江某,郭某仁无奈之下,于2022年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江某的监护权,指定郭某仁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作为郭小某的母亲,自2012年离婚后便杳无音讯。期间,江某从未向郭小某支付过抚养费,亦未进行过探望。且在郭小某的父亲郭大某去世后,江某亦未对郭小某有过关心和照顾,未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导致郭小某一直无法办理身份证明,处于“疑似孤儿”的状态。
被申请人江某作为郭小某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郭小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江某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郭某仁为郭小某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主动介入,对郭小某所在家庭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委派司法社工介入,将郭小某纳入长期跟踪帮扶对象,让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农庄犬咬伤顾客法理并用化解纠纷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采用释法明理和真情调处并用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取得良好法治效果。
2022年3月26日,原告胡某与朋友在某生态农庄内游玩消费。当天下午6时许,胡某被农庄经营者严某甲之子严某乙饲养在农庄内的犬只咬伤右手,立即赴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
由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胡某对生态农庄、严某甲和严某乙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受理起诉后立即展开案件调查工作,承办法官在认真核实案情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同时被告方也就犬只咬伤原告表示致歉,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给调解带来很大难度。
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悉心阐释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努力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矛盾,尽力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一方面在依法核算赔偿金额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劝导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在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的感化和调处下,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生态农庄和严某乙共同赔付胡某各项损失9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至此得到圆满解决。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