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百万损失

法院判罚应予赔偿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08日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邵阳

本报讯  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企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对方损失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货物差价及仓储费损失。

被告公司是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及宣传带有某品牌商标啤酒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权人。原告公司是合法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

2019年4月,原告公司从墨西哥进口了价值126000美元的C牌啤酒。报关时,海关通知被告公司涉案啤酒相关情况,被告公司获悉后以涉案啤酒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海关予以扣押。海关对涉案啤酒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不能认定侵犯了被告公司的商标权。被告公司遂向杨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申请对涉案啤酒采取查封措施。

法院多次告知被告公司查封风险,原告公司亦同意提供与涉案商品价值同等数额的现金担保,或者先行销售涉案啤酒后保全价款,或者可以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但被告公司坚持申请查封,表示不想啤酒流入市场,法院遂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后被告公司自行申请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解除查封。但此时涉案啤酒已经被查封长达一年之久,由于被告公司的错误申请,导致原告公司与第三方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涉案啤酒已成为临近保质期商品且处于销售淡季,原告公司无奈将其低价销售,由此产生货物差价及仓储损失合计百万余元。原告公司因此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口涉案啤酒,属于平行进口商品,而平行进口目前在我国是准许的,并不侵害我国境内同类商品的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被告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但仍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有滥用起诉权之嫌。海关对涉案啤酒经过初步调查后,作出不能认定侵犯了被告公司商标权的决定。法院亦多次告知被告公司查封存在较大风险,但是被告公司仍然执意申请查封,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啤酒不适宜长期储藏,在原告公司同意提供其他合理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仍执意申请查封全部涉案啤酒,是导致原告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综上,被告公司在起诉和申请保全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对造成原告公司的损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货物差价及仓储费损失总计117万余元,二审法院亦维持该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