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俗话说, “父债子还”,似乎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然而随着法律规则的变化,在现代社会,父母和子女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财产通常也是各自独立的,不会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产生混同。
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子女对父母所欠的债务是没有偿还义务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子女需要对父母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父母去世后,如果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遗产,那么就负有清偿父母债务的义务和责任,但这时子女承担的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并非无限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子女自愿为父母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也不会干涉。
如果子女放弃了继承,那么对于父母生前所欠债务,子女也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可见,这里我们所说的“承担”清偿责任并非子女以个人财产对父母的债务进行清偿,而是子女用父母的遗产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述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的仅限于合法债务,包括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债务,不包括非法债务比如赌债。
第二, “遗产实际价值”一般是指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的实际价值,而不是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
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很长一段时间未进行分割的情形,比如父母一方去世后,遗产暂不分割,而是等到另一方去世后再一并分割。
这时,继承人有可能在遗产分割前就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消耗了遗产,致使遗产分割时的价值少于继承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产的剩余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补足其消耗的部分价值。
第三,如果分割遗产时,遗产有增值,比如遗产是银行存款,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立即进行分割,从而产生了利息,那么此时“遗产实际价值”就不仅仅是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遗产的价值了,遗产的增值部分也可以用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子女对父母所欠的债务是没有偿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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