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
A省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孟某某被公司派遣到B省机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孟某某被机器轧伤。据查,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孟某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孟某某前来咨询,他应在何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这一事件涉及的几个劳动法概念:
1.用人单位。孟某某与A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A公司即为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孟某某被派遣至B省的机械公司工作,B省机械公司即为用工单位。
3.“统 筹地 区”,也 叫“统筹单位”。是指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范围,比方说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范围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4.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也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当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被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是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根据“属地原则”,即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出来后,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中的孟某某应当向A省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申请劳动仲裁则应当向B省机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出来后,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