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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两名花季少女的家属,拿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后,该燃气供气企业还进行了全市范围内的拉网式排查,强化入户检查操作规范,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两少女出租房内死亡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其中邱某、王某18岁,曾某、戴某17岁。2021年3月,四人征得学校同意从正在实习的单位离开后自行联系一空调厂实习,因空调厂住宿安排不能住一起,四人决定在外租房居住。
租住的房屋系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改造的跃层,楼下为客厅和厨房,楼上为一大一小两个卧室及卫生间,整套房内唯一的热水器安装在二楼西侧通道内,即小卧室窗外。
房屋租赁协议由曾某、邱某通过中介公司与该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协议签订当天,曾某、邱某与中介公司员工及王某甲一同查看了房屋,但未检查燃气热水器的状况。曾某、邱某也将在外租房一事告诉了家长,但未告知学校老师。
租房后,曾某、邱某住大卧室,王某、戴某住小卧室。入住后的一天早上起床后,王某、戴某因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进了医院治疗,戴某母亲曾前来照顾。几名女孩意识到可能是因为小卧室关门后不通风,后有人开热水器洗澡,燃气废气从窗户进入小卧室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遂让住小卧室的王某、戴某二人晚上睡觉时不关门,却未对燃气废气可导致中毒的隐患足够重视,也没有把热水器安装在居住区的情况告知家长。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有外人在感觉不方便的王某、戴某二人洗漱后,便将小卧室房门关闭后休息。曾某随后洗澡并在大卧室休息,邱某洗澡后则与朋友在客厅休息。
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气管未伸出墙体外,且已经与热水器脱落,热水器排气口上方天花板上、墙体上的白色涂料已经大面积起层、脱落。家属起诉四方主体
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燃气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每人80余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受案后,重庆五中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于庭前到涉案房屋现场勘查了内部结构、热水器现状、燃气供气企业检查记录等相关具体情况。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房屋所有权人、燃气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其中,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重大原因之一。
而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则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开启了危险源。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燃气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开通燃气,并于2017年7月16日、2019年3月2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查,分别提出“暗厨房,拆除门窗做敞开式厨房,定期校验”的问题描述和整改措施要求,但其后一直未整改,燃气公司也未督促整改并采取停气等其他措施,且两次检查均未提及燃气热水器存在的问题。涉案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王某、戴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增减,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受害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当事人没有对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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