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停车阻碍及时救火 车主被判承担15%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徐某因停车阻碍消防通道,不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被判赔原告蔡某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0778.57元。
2020年10月,蔡某某租赁的步行街门面内的厨房部位因电气线路故障着火,蔡某某遂拨打了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消防车来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处时,被告徐某的小型轿车停靠在步行街的入口处,挡住了消防车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员与周围群众尝试了挪车,但没能挪开,消防救援人员只好从停靠在步行街下面的消防车内连接水管用于救火。
本次火灾导致蔡某某店内商品,及二三四楼的外墙面和空调受损,火灾后店面恢复及赔偿楼上的损失等共花费74017.19元。蔡某某认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挡住了消防通道,导致消防官兵错过最佳救援时间,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蔡某某作为步行街门面的使用人,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导致的,故门面使用人,即蔡某某应自行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其自行承担火灾损失的85%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此次火灾发生时阻挡了消防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通道,对消防救援人员及时扑灭火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报警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救火地点时,原告门面的火势已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车未能到达火灾现场导致延误救火,从而扩大了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徐某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15%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老人购物乘扶梯摔伤 超市保障缺位被判担责
消费者在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超市是否担责以及责任大小如何来划分?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9月7日,76岁的刘大爷到某超市购物,买完东西走到电梯口处时摔倒在电梯上,无法起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将电梯关停,并将其送到居住的小区楼下。刘大爷在子女的陪伴下,一起到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刘大爷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刘大爷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面对起诉,超市辩称,刘大爷摔倒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手提购买的东西,没有按照安全要求正确乘坐电梯造成,并非由于电梯光滑导致意外的发生,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事发当天电梯运行正常,原告没有按照安全乘梯要求手扶电梯靠右等候电梯自动上升,而是违反乘梯规定,在正常上升的扶梯上自行攀登而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及其所处周围环境有清醒认识,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刘大爷持物乘梯自身缺乏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超市虽主张设有安全乘梯提示牌,但未能证明其在电梯口设有专人看护帮扶等安全防范措施,故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5万元,根据超市与刘大爷的过错程度,酌定超市赔偿刘大爷损失的40%,即2万元。
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 法院判决召回产品并作三倍赔偿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民事侵权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天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召回其生产、销售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27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为降低电动车充电器生产成本,购买劣质的充电器外壳、减少充电器内部生产工序,未按照国家标准及当地电子商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生产检验电动车充电器。2019年7月,该公司生产4种型号6800只电动车充电器,未按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即对外销售。2021年8月,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充电器为不合格产品。某电子公司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只召回部分充电器。
2022年1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公诉。因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维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容易发生电气故障或自燃,进而引发起火、爆炸等问题,给公共消防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被告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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