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引玲
□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 《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并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有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有效遏制施暴者屡教不改的恶习,及时保护受害人免遭持续侵害。
在我国社会文明和法治进程中,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秩序,侵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是突破了社会文明和法治的底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今年6月7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已于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背景
从2001年《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到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我国遏制家暴行为的法律逐步完善。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受害人免遭家暴的令牌。2016年3月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用第23条到32条共十个条文的规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实施家暴行为人的“紧箍咒”。
遏制家庭暴力需要多机构合作干预。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导致解体,还有不知多少人默默忍受着家暴。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需充分发挥预防、遏制家暴行为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令其免受更深度的侵害后果。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申请保护令不必以离婚为前提
家暴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比较多,受害人常常不清楚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因此需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规定》第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被申请人强调申请人有过错才施暴的,是否影响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第8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任何理由和借口的施暴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未来可期,婚姻中受家暴的受害人即使没有离婚的想法,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遏制施暴一方的违法行为,促其改正施暴的恶习。对于屡教不改的受害人可依家庭暴力的理由请求离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审理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系。
《规定》第9条: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第11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这些法律救济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未成人遭受家暴的保护力度
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其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二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童年心理阴影将会导致成年后成为施暴者。
最高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为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院今年重磅出击,打出了一套“组合拳”。3月,最高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对违反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是遏制施暴行为的法律手段与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有效遏制施暴者屡教不改的恶习,及时保护受害人免遭持续侵害。
《规定》实施后必将使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时诉诸法律,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有效遏制施暴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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