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关注到消费领域的“指定管辖”格式条款问题,即经营者在格式合同或者用户协议中事先指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甚至要求交付仲裁裁决,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便,却没有事先作出清晰提示和充分说明。中消协认为,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三大权利。
由于经营者面对的是身处全国各地甚至海外的消费者,因此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以便利自己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基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事先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知情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自行作出选择,或者选择其他经营者。
总之,合同对于管辖事宜的选择,其有效性的前提是“约定”,即体现双方的合意。如果“约定”成了“指定”,其有效性就存疑了。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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