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本市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
■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本市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户外招牌没有个性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城乡容貌提升行动计划应当聚焦美丽街区建设、城市表情塑造、村庄公共环境改善、乡村景观美化,着力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彰显城乡容貌特色。因此,在条例修改中着重体现人文关怀,规定了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条例(修订草案)》还就设摊经营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记者注意到, 《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街头小店,并未简单地“一刀切”,而是体现了城市的“烟火气”。《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店招是许多小店的“灵魂”,如何避免“千人一面”, 《条例(修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与规范。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设置其他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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