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单”难退款更难 婚介服务缺少标准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30日

投诉人:陈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7月

当今中国处于社会快速转型阶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便是青年人的婚恋行为及婚恋观念。社交活动少、缺乏交友途径,成为了困扰广大单身人士脱单的重要原因,于是通过婚恋市场寻求真爱,成为了一些单身人士选择脱单的有效途径。

今年3月,消费者陈先生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提供婚介服务”,但直至今年6月,该婚介公司都未履行承诺。陈先生表示经营者主营线上中介服务,对方声称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工作不合理,因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的10800元。

由于当事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婚介公司取得联系,负责人魏女士回复,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销售过程中,都未向陈先生承诺过提供线上中介服务,企业经营内容只包含线下服务。

魏女士表示,在与陈先生多次沟通中了解到,疫情期间他在老家成功找到对象,才提出的退款。因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陈先生两次报警寻求解决,通过民警协调,双方约定扣除20%违约金,但在退款流程即将完成时,陈先生又反悔,并多次到婚介公司吵闹,现公司明确拒绝其退款要求。

经协调,魏女士表示陈先生因个人原由要求退款,按合同约定除了30%违约金,还有情感课程服务费及系统使用费用需要支付,通过浦东新区消保委的调解,公司决定扣除30%违约金后退款。在多次沟通协调后,由于双方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人员建议陈先生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从调解实践中来看,婚姻介绍合同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婚姻介绍合同表面上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消保委认为婚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更符合中介合同的定义。解决方式和涉案标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及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陈先生有权提出解约且对方提出的“合同总价20%违约金”也是值得商榷的。

近年来,婚恋婚介行业十分红火,也成为了消费投诉的“重灾区”,因哄骗式消费、虚假宣传、霸王合同条款、服务质量差、婚托等问题引发的投诉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婚介市场收费并无统一标准,属于市场定价行为,尽管一些婚介收费价格高昂,但是对于具体服务细节却都含糊其辞,无法详细表述。当消费者交钱后又想退款时,婚介公司则以已产生服务成本为由少退或者不退。

在此,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对婚介公司的交友模式要保持清醒认识,高昂服务费不一定就能换来爱情,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丧失理智。签订婚恋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与经营者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事项,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如婚介机构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婚介机构退款。

“就消费者陈先生的遭遇而言,关键在于婚介机构有无按照约定或承诺为其提供服务。”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金玮律师还表示,如婚介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经消费者催告后,婚介机构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则消费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婚介机构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婚介机构在宣传时,往往可能会夸大宣传,消费者易受到当下环境氛围的影响,冲动签订合同而忽视了合同条款约定,因此消费者在签约时,应保持相应的理智,应关注并尽量细化合同条款中对于婚介机构所提供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周期、服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约定。另外,基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多以提供潜在的结婚对象的信息为主要内容,而并不以促成婚姻缔结为收费条件,且由于婚恋的人身属性等特殊性,不可能保证婚介机构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故只要婚介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婚姻介绍服务,即使未缔结婚姻,消费者也不能要求退款。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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