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建议进一步明确美术馆的界定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8月31日

近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上海市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举行。此次座谈会重点讨论了美术馆的定义、美术馆持续发展的经费问题、数字化、禁止性规定等。

座谈会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就草案展开讨论,并提出七点建议:

第一,草案名称较之前试行的“美术馆管理办法”,增加了促进。但是相关章节内容较少且较为抽象,还需要系统增加具体促进措施。

第二,办法应进一步明确美术馆的界定并据此在管理与促进上进行分类处理。美术馆从大类上分为国有和非国有。国有包括事业单位、画院的下属部门、国有企业办的美术馆;非国有则包括民办非企、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等。美术馆的非营利性是首要的,要避免公司的形式。非国有美术馆作为非营利组织,与民办非企、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予以准确解释。

第三,关于美术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建议有总有分,且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应当明确文旅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区分,并在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先后顺序上予以体现。

第四,重视美术馆经费保障,增强自我造血功能。非营利不代表不能营利,而是强调经营所得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得用于分配。非国有美术馆可以参考慈善组织,有权投资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草案中关于美术馆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进一步明晰。

第五,关于法律责任部分,处罚主要针对美术馆,缺少针对管理主体与违法经营者个人的处罚规定。违反禁止行为的所得,应增加没收的处罚方式。

第六,用语选择应适当并注意与其他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例如人民与市民、展示与展览、原作与原件等。

第七,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最后,研究会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表示,草案的内容上应既包括组织法,又包括行为法。行文逻辑应当按照美术馆的功能、国际通行的做法去编排。此外,在立法技术上,草案应该和民法典、文化产业促进法、关于社会组织的设立/运行规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相衔接;用语上,草案应该与著作权法、法律措辞相衔接。  (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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