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脱离了父母的监管,也没有了摄像头的监控,幼童在儿童游乐场摔骨折了,谁该为此买单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1年8月6日13时许,6岁的晶晶由其母亲陪同在儿童游乐场玩耍时摔倒,致左手手臂骨折,因没有监控录像,故受伤过程不明确。回忆当时的情景,晶晶母亲说,她进入游乐场后在门口处与人聊天,晶晶自行在园内玩耍。后听到晶晶哭声,之后晶晶自己跑到母亲处。晶晶说她通过一个小楼梯爬到半空的通道,在小平台角落处有一个障碍物,走过时绊倒了。晶晶的母亲说,事发区域是视线盲区,即便在外侧,也看不到事发处的情况。事发时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且儿童游乐场没有对设施进行及时维护,设施有损坏,通道旁边的滑梯有破损,平台上有障碍物,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软包,垫子不是很平整,有些地方有变形。因与儿童游乐场协商未果,故晶晶一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儿童游乐场则表示,游乐场需要家长陪同,但事发时晶晶母亲在游乐场门口与人聊天,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儿童游乐场在事发后查看了监控,也询问了其他人,因系监控盲区,均无法确认晶晶受伤情况。晶晶受伤是因其脱离监护人监护造成,监护人有主要责任,儿童游乐场不存在管理缺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乐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晶晶是在儿童游乐场内玩耍时受伤。根据仅有的监控视频显示,晶晶在游乐场内独自玩耍,晶晶母亲未近距离关注晶晶活动情况。事发时晶晶尚某,心智尚未成熟,对风险判断、自我保护等能力较弱,其攀爬的设施有一定高度,攀爬路线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活动风险,需要近距离关注和保护。但晶晶母亲进入游乐场后在门口与人聊天,未能全程关注晶晶,更未能及时发现晶晶受伤情况及原因,并及时到场查看、处理,足可见晶晶监护人未予关注晶晶动态并谨慎看护,对晶晶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儿童游乐场虽辩称涉事区域系监控死角,无法确认晶晶受伤情况,其提供的个别监控视频未能真实反映事发时的实际情况,亦未提供包括设施维护、日常管理措施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事发后未保存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导致无法还原案件事发情况,对此儿童游乐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便事发区域是监控死角,儿童游乐场更应通过巡查、张贴安全提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对此儿童游乐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缺失。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晶晶受伤过程及致伤原因,导致晶晶致伤原因不明,对此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举证责任及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儿童游乐场对晶晶损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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