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于法相悖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1月10日

□吴学安

近日,新疆某煤化公司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法院判决郭某与某煤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需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59007余元。(1月6日中工网)。

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无权以协商的形式免除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新疆某煤化公司“协商一致”免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煤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是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置之不理;其次,郭某提交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比该公司提前,使某煤化公司的解约缺少解除对象,因此无法再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角度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所谓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属于无效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时,用人单位仍需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被加收滞纳金;另一方面,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征收与缴纳属于公法范畴,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于法相悖,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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