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积极回应了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多项禁止性规定,包括银保机构自营网络禁止推介或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等。
自营网络禁止销售第三方产品
《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同时,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传递其个人信息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
《管理办法》还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对于银行保险机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行为,除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明确划定保险公司行为红线
《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规范银保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管理办法》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包括: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应当以醒目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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