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滋扰借助网络媒介,通过产生心理强制干扰公民心理安宁,不断放大负面效应,破坏公民人身保护完整性,不加治理则会升级演化成严重的暴力犯罪。究其原因,网络滋扰的治理在立法设计、自力救济、证据收集、平台权责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治理具体路径展开检视,仍需从如下四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确保法律规制归位;第二,优化证据收集规则;第三,增强公民权责意识;第四,督导平台履职尽责。
【关键词】网络滋扰 心理安宁 人身保护完整性
□陈佳雯
一、当前网络滋扰的生发态势
网络滋扰并不等同于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网络暴力,其是指通过各类即时通讯媒介私自对他人多次实施骚扰、发送实时定位邀约、监视跟踪网络动态等系列给予他人心理压制进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从共性特征来看,网络滋扰具有动机多元性、空间虚拟性、主体隐蔽性、低成本性、时空跨度广泛性、危害结果实现的间接性等显性特征。就表现形式而言,网络滋扰包含单发私信型、公开隐私型、引诱滋扰型、恶意干扰型、假冒身份型、窃听监控型等多元形式。
高新技术和先进应用的代际发展实现互联网与现实生活的紧密结合。网络滋扰也从中找到生长土壤,隐蔽在网络的外衣之下,实施骚扰形成心理层面上的控制,从侵犯他人精神安宁逐步升级,间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轨迹,成为暴力犯罪的前奏。
二、网络滋扰乱象的成因分析
网络滋扰乱而不止,给个人带来心理与现实生活的双重伤害,追根溯源,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立法规制缺位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网络滋扰”或“网络性滋扰”没有专门的界定,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地带。一般而言,对网络滋扰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款,但其强调人身安全忽略精神安宁且惩处力度低,导致对网络滋扰的约束无力。刑法中虽对网络滋扰衍生的犯罪行为以分则相关罪名进行规制,但这些罪名分散在各个章节,受到法益殊异、实施主体不同的限制,难免落入法条之间难以协调衔接的泥淖。
(二)自力救济意识淡薄
有关网民对网络滋扰的认识,笔者进行了调研,通过问卷分析,发现大部分遭受网络滋扰的当事人可能并未意识到对方的滋扰是一种违法的侵权行为,认为没有救济途径可以寻求便一直默默承受;也有少部分当事人出于羞耻或害怕,担心对方发送的敏感信息会被他人得知或者担心对方恼羞成怒转而伤害自己故而放弃维权。
(三)证据收集困难
网络滋扰行为对人身、财产安全更多时候是间接性的侵害,并且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受害者无法找出确定的加害者。此外,若有确定的滋扰者,但当事人因受到心理强制、产生生理性障碍反应,将滋扰者删除,仅仅保留了开始的私信记录,并不能认定是原始证据。虽然可以寻求公力救济,囿于截图的可伪造性,并不能提供实质性证明力,警方也会因此不予立案。即便走入诉讼程序,举证维艰也增加了个人的诉讼难度,不仅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而且获得的赔偿与诉讼成本不成正比。
(四)平台主体失职
任何人借助社交平台注册或者登录账号就可以获得与他人交流的功能,然而不适的交流能够成为滋扰的代名词。大量的网络水军以友好交友为名,行网络骚扰之实。而一些平台为了获取流量,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放弃后台监管,对负面消息的拦截屏蔽不作为,对未经核验的言论动态也进行发表,造成网络滋扰一发不可收拾。
三、网络滋扰治理的具体路径
(一)确保法律规制归位
一是增强对网络滋扰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且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对心理安宁的侵扰纳入规制范围;二是严密刑事法网,通过增设新罪的方式将网络滋扰行为加以类型化处理,确保公民人身保护完整性;三是根据网络滋扰的危害等级确定不同的法律责任,注重民行刑的协调衔接,并且采取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实现防惩网络滋扰行为的刑事一体化对策。
(二)优化证据收集规则
首先,平台主体完善信息溯源机制,留存完整的信息记录;其次,监管部门对滋扰消息发出的终端锁定滋扰者的账户,提供其登记的个人信息给警方调查,确定其真实身份,同时,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申请渠道,出具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真实性证明;最后,公安机关还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做好同步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制》的规定规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做到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统一。
(三)增强公民权责意识
公民在网络社会可以是受害者,也能够成为施害者。一方面,公民要善于维权,勇于发声。当自己遭受滋扰身心受限时,公民应该保存证据,迅速举报,必要时进行诉讼。另一方面,在整个社会面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氛围,加强对网民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网民的自我边界感,杜绝利用网络伪装滋扰者现象的产生。
(四)督导平台履职尽责
网络滋扰的发生场域仅在网络,网络平台理应肩负起避免源头出现的主体责任。一是事先积极预防。网络平台要对消息实行多层次分类识别,除了对潜在负向情绪的滋扰消息予以识别,筛选不当内容进行干预外,还要对用户账号进行规整,剔除发送相似文本的账号,屏蔽其消息发送。二是事后努力补救。若存在“漏网之鱼”此类消息被发送出去,先将此类消息不予呈现,再通过禁号处理关闭该账号所发出的任何动态。只有网络平台承担起日常监管和信息识别的主体责任,才能遏制网络滋扰的萌芽,避免“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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