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阈下扫黑除恶常态化的难题与对策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1月20日

【内容摘要】“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具有内在契合性。常态化阶段的黑恶势力治理工作面临部分地区治理力量不足、个别基层组织涣散、部分重点行业亟需深化整治、黑恶势力分子亟待改造教化等问题。对此,应当积极运用“枫桥经验”治理手段、理念,即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发挥政治、政策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运用群众力量;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依法严惩,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关键词】常态化  扫黑除恶“枫桥经验”

□白妍

一“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内在契合性

当前,扫黑除恶工作由单向度斗争打击,转变为包括打击、控制、矫正、教育、预防等众多手段的在内的多向度综合治理,相对集中的斗争资源将恢复分布常态。该阶段,扫黑除恶工作完成打击的治标任务后,应充分汲取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建立与培育民间团体,让渡部分社会管理角色至社会组织,注重犯罪整体治理与罪犯长期矫治,实现治理的长效性与治理效果的稳定性,实现扫黑除恶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最终目标。

而“枫桥经验”作为中国社会治理典范,具有先进性、持续有效性和本土适应性等治理优势,其积极参与各时期的黑恶势力治理工作,以显著的治理功效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典范。并且,“枫桥经验”的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德治教化等内涵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具有内在契合性,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建设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二  扫黑除恶常态化阶段的治理难题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下帷幕,进入常态化阶段,该阶段的黑恶势力治理面临如下问题:

第一,部分地区治理力量不足。专项斗争阶段,为尽快达成预期目标,众多政府部门投入大量资源,公安机关甚至将扫黑除恶作为首要工作。而在常态化阶段,有限的工作资源需从单一领域高度集中转变为多领域合理分配,以保证其它行政工作正常开展。在此情况下,治理力量受到削弱,潜逃的黑恶势力又开始蠢蠢欲动。

第二,个别基层组织涣散。专项斗争结束后,残存的黑恶势力为逃避惩治,正在积极地获取“合法外衣”。其中,最为鲜明的是通过腐蚀公职人员、暴力操纵选举等非法活动来渗透甚至把持部分地区的基层政权,使基层组织无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部分地区的基层组织、民间团体未及时建立,基层群众难以实现自治,导致社会治理出现“真空”,为黑恶势力滋长提供了土壤。

第三,部分重点行业亟需深化整治。专项斗争结束后,黑恶势力迫于国家威慑,不敢实施暴力犯罪,却转变为借助暴力手段实施各类隐蔽的经济犯罪,荼毒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电信网络、交通运输、矿产开发等诸多行业领域,对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造成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第四,黑恶势力分子亟待改造教化。专项斗争阶段,大批黑恶势力分子被捕,其中被判处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者已完成刑罚而被释放。因此,大量具有犯罪经验的前黑恶势力分子已经重新进入社会,而就以往的治理经验看,轻微的刑罚难以彻底改造穷凶恶极之徒,且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部分道德品行低下、缺乏生存技能的犯罪分子还会“重操旧业”。

三“枫桥经验”对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启示

将“枫桥经验”治理手段、理念运用到常态化阶段的扫黑除恶中,有利于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第一,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发挥政治、政策优势。“枫桥经验”成为社会治理典范的根本缘由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其取得的开创“四类分子”摘帽先河、引领刑释人员帮教工作等成就皆源于党给予的特殊政策。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应以党组织为核心来协调各方、总揽全局,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并充分运用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保留各级政法机关工作专班等政策。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运用群众力量。“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象体现,其始终坚持先利用群众力量,再发挥政府力量,力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因此,应认识到群众拥有道德感化、文化感知、说理教育、精神扶助等独特的教化手段,并可通过建立治安志愿组织、定点帮扶刑释人员等方式来实现黑恶势力的群防群治,以降低治理成本、宣传行动成果与拓宽斗争阵线,让有限的国家资源能够集中至要案侦破、制度建设与理论引导等公权力不可缺位的领域上。

第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枫桥经验”已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模式。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应通过建立基层公益律师制度、动员离退休人员加入纠纷调解人才库等方式来抢占黑恶势力企图占据的行业、区域阵地,构筑齐抓共管、全民合力的扫黑阵线,形成全民皆兵的扫黑阵势,从而拓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压缩黑恶势力挑拨群众的空间。

第四,坚持依法严惩,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枫桥经验”强调秉持宽严相济的改造政策,既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罪犯进行严惩,又不计前嫌地帮助认罪情况良好的罪犯改造。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应严格落实刑法的谦抑审慎原则,不仅从严打击黑恶势力骨干成员,也依法从宽处罚认罪态度良好的参加人员。同时,对于积极接受改造、努力弥补过错的犯罪分子,应给予其及家属以充分的帮扶,教化成功后也应及时取消各类限制,防止污名现象造成思想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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