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说不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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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基于《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性一旦受到性骚扰的侵害,无论实施者是谁,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还可以要求性骚扰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于“性骚扰”行为,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在不断完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针对性骚扰作出了专门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

性骚扰既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要看是否违背相对人的意愿。

在前不久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既有男性上司全志鹏对下属女性李芳凝的性骚扰,也有下属女性莫莫对男性上司符祥的性骚扰。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那么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又多了一项制裁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来说,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仅发生在个别当事人之间,没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只是单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公权力不能主动介入。

即使当事人请求公权力介入,公权力在初步审查后,往往也会作出不能介入的决定,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但如果侵犯个人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或者同时侵犯了公共利益,此时公权力就应当主动介入,比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行为,司法机关就应当介入。

因为上述行为不但侵犯了私人利益,也影响或者说损害了公共利益,公权力机关当然有理由介入处理。

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大多发生在私密空间,第三人一般并不知晓,很难说直接影响了公共利益。但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显然是认为性骚扰行为影响了公共利益,所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

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因为性骚扰的受害对象也完全可以是男性,但《妇女权益保障法》顾名思义主要是保障妇女权益。另一方面,现实中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主要还是女性,且基于女性相对于男性弱势,一般女性更难以采取措施,自行制止性骚扰行为,因此才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

基于《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性一旦受到性骚扰的侵害,无论实施者是谁,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还可以要求性骚扰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完善了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主要针对的是情节比较轻微的性骚扰行为。

如果由性骚扰“升级”为性侵害行为,那么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来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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