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肖某某两次与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中间是“间断”的,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近日有劳动者肖某某咨询,说他在2020年4月1日曾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0日合同期满后,他离职去了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22年4月1日,肖某某重返该机械公司工作,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30日合同期满,肖某某向机械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机械公司不但拒绝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肖某某就此咨询,用人单位对他的处理是否合法?
对于劳动者是否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首先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合意订立,即该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单方提出就应当订立,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该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总共有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情况是视作订立。即该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肖某某的陈述来看,他确实与机械公司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的“连续”二字十分关键。
而肖某某两次与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中间是“间断”的,因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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