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检察日报社主办“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共议轻罪治理的良方善策。
山东大学教授谢鹏程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的理念创新》的主旨演讲中,剖析了我国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以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满意度上升为背景,指出刑罚制度上现有的重刑主义、平均主义、简单主义的弊端,提出轻罪治理理念——关注被告人人权和个人预防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增设刑罚种类和构建轻重分层的刑罚多样化理念、强调刑罚个别化理念,以及溯源治理和类案指导的“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理念。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我国的实践与未来的选择》的主旨演讲中,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深刻诠释了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深入讲解了轻罪治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思路。通过阐释我国刑法结构的二元体系和“小犯罪圈”与西方刑法结构的一元体系和“大犯罪圈”的区别,分析背后的逻辑,他认为,与西方刑法犯罪圈大、刑罚“严厉+轻微”结合,“漏斗型”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相比,我国刑法犯罪圈小、刑罚严厉,呈现出“直筒型”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的特点。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与西方国情的差异,提出我国在对轻微危害行为的处理上应该维持二元体系,同时在轻罪治理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我国刑法结构滑向“又严又厉”“不严不厉”。
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在题为《轻罪治理现代化与程序法应对》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应当注重区别轻罪与重罪,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进行差异化处理;应当将轻罪治理的焦点从行为转变为行为人,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应当以刑罚目的为导向,从提高诉讼效率转变为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基于此,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他提出在“少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在“慎诉”上,进行起诉必要性审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在“慎押”上,从自由刑到财产刑,加大轻罪财产刑的应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家林认为,现在一些轻罪立法实际上是在降低刑罚力度,将重罪变为了轻罪,而不是将非犯罪变成了犯罪。在刑法谦抑性难以讨论的情况下,要依据比例原则,考量行为人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相当性、危害的大小来确定是否需要启用刑事立法。他希望在轻罪案件的办理中通过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违法阻却事由更好地融入犯罪的认定之中,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如何应对轻罪立法扩张的问题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张婉悦表示,要坚持刑法实质解释认定罪与非罪,从法益和构成要件要素两方面进行实质解释。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行程序控制,建立多元化的犯罪附随后果体系。在当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限缩。
针对轻罪案件办理工作实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实认为,在侦查阶段就要重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尤其要关注“刑拘直诉”情况;在起诉阶段应当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审判阶段可以考虑设置“轻罪法庭”和免审科刑的程序。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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