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骑车撞伤三龄童

法院:未达骑车上路的法定年龄 被告方担全责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4月18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9岁的添添在商业广场练习骑自行车时不慎撞伤了只有3岁的小燕。双方家长就谁该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而闹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小燕的妈妈说,2022年7月4日19时20分许,她带着3岁的女儿小燕在浦东一商业广场上纳凉玩耍。事发当时,小燕正站着把玩手中的玩具,她则站在小燕身边。男孩添添一直在广场上练习骑车,添添骑车撞过来时小燕来不及躲闪。之后添添父母先后到达现场并报了警,民警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后添添父亲陪同小燕一家至医院急诊,支付了当晚医疗费及打车费。

小燕妈妈回忆,由于当晚很多检查做不了,医生建议次日再复查。于是小燕一家在派出所协商中向添添提出1万元的赔偿金,添添一家拒绝并直接离开。因小燕家没有添添家联系方式,未就此事进一步协商。次日,小燕及其父母自行打车前往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意见是继续观察两周,小燕父亲为此请假在家照顾孩子,也产生了误工损失。为此,小燕一家将添添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燕因为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3万元。

添添一家对小燕家所述的事发时间和地点无异议,但他们表示该广场没有标识禁止骑自行车,小燕及其母亲站在广场中心,添添在广场骑车,可能因天黑有视线盲区不小心撞了小燕,添添母亲当时在距离添添大约20米处观察。添添一方认为,小燕母亲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看护责任,且事发后一味索求不合理高额金钱赔偿,小燕家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地为商场户外广场,供公众休闲,但非青少年骑自行车的活动场所,且添添年仅9岁,未达骑车上路的法定年龄,其在该广场练习骑自行车的过程中撞到小燕,直接引发本案事故发生,添添对于小燕的受伤负全部责任。添添一方主张小燕监护人亦有过错的意见,并无相关事实及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赔偿项目,小燕提出的医疗费有相应凭证,交通费金额亦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小燕是未成年人,其提出的误工费实际属于护理费的范畴,相关误工损失并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根据小燕伤势、医嘱及相应赔偿标准酌定为14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不予支持。律师费是小燕维权的合理支出,但小燕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相较涉案标的及实际代理情况明显过高,法院酌定由添添一方承担1200元。最终法院判决添添一家赔偿小燕3100余元。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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