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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活动中为保护贫困者的法律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无偿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涉案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社会救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普遍采用。
欧美法系国家将法律援助制度逐渐转变成一种政府行为,虽然当事人接受的法律救助是免费的,但政府往往需要付费给相应的律师。随着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出现了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性立法,同时法律援助人员和机构也日益完善,还逐渐解决了法律援助的资金供给问题。
英国
社会团体自发成立法律援助机构
英国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分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特别诉讼三种法律援助。早在1949年,英国就通过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该法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英国已经建立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法律援助制度。而1999年《接近正义法》的颁布则进一步完善了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提升了英国法律援助的质量。英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的捐助,同时也允许受助人进行一定的捐献,而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也是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重要途径。
英国现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据包括:《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诉讼规则》设置了新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署组成部分,保障依经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在竞争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授予援助业务特许权,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给付金钱案件将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风险代理合同聘请律师。
由于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快,同时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较多,因此,英国成立了单独的管理机关,对政府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进行管理,由具有独立身份的管理机构委托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可谓是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特色。除了这种具有独立身份的管理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一些社会团体也自发成立了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如一些律师团体、法律社等机构也提供法律援助。这两种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可谓是英国独有的特色,而利用社会捐助和财政拨款则充分解决了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问题。
美国
法律援助呈多元化发展
美国的法律援助最早是从纽约律师的慈善行为开始的。律师们认为要保证实质上的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穷人和富人一样需要平等的法律保护,不保护穷人的利益不行。到了20世纪中叶,美国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种是法律援助“自愿者”委员会,另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特点是所需费用很低,费用通常由律师协会承担。这一阶段强调通过法律援助,揭示穷人的法律问题,唤起社会对穷人法律需求的关注,法律对穷人也应当是公平和正义的,穷人也应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1910年,美国成立的第一家专门为刑事犯罪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共辩护者机构,主要由政府出钱,但进展不快。之后,法律援助与美国的民权运动结合,把法律援助当作推进民权的重要内容,运用诉讼来实行广泛的社会变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20世纪六十年代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巨大发展,政府也积极参与。
美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是所有刑事案件,这其中包括被警察拘留的一般治安案件;二是一部分民事案件,如妇女在家庭中受侵害;三是青少年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的案件,如儿童起诉父母等;四是一些行政案件,主要是个人起诉政府的福利待遇的案件。实际执行中由于经费的制约,有不少民事案件无力提供法律援助,对受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政府也进行限制,如不得为非治疗性流产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组织集团诉讼,不得援助非法移民(家庭暴力除外)等。
由于美国法律援助机构形成的多样性,被援助对象的多样性,形成法律援助人员也具有多样性。一是律师(主要是公益律师),二是法学院的学生,三是社会工作者。律师是主体,法学院学生为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如咨询、收集有关资料等。学生在为律师工作前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社会工作者从事非诉讼的援助事项,如心理治疗、家庭关系的处理等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工作。
加拿大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专职律师
在加拿大设立的法律援助制度由联邦政府法律规定,而且全国的整个法律援助系统不是由某个机构独自管理的,各省和地区控制管理着当地的民法和刑法方面的法律援助项目。
在大多数的省份,法律援助计划由一个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律师团体的委员会主持。80%以上的资金来自联邦政府、省政府的拨款。其他的资金来源包括当事人的捐款、律师的集资以及其他的各种捐助等。
任何开业律师都可以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当然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只能从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中获得报酬,不能再向当事人领取报酬。法律援助机构同时聘请专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这些律师仅为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不能到社会上寻找其他客户,再接其他业务。他们被安排接听电话咨询、到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办公室值班,随时为需要提供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保释法庭、在普通认罪法庭等地方随可见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
在加拿大还有许多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致力于挽救被错误追究的人。一个是依靠法律学校的学生,收集可能是错误的案件信息,并大量收集案件资料调查取证分析案情,然后向法院提出;另一个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靠有意从事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帮助,重新调查已决或未决案件的情况,并及时向法院提出的组织。这些机构组织虽然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仅靠社会捐款维持运转,但由于大部分情况下不用支付工作人员包括律师的报酬,大大节约了经费的支出。而所有其他司法人员,也对这些组织机构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且认为这些机构组织是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加拿大宪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及地区政府分别负有司法方面的责任。自1970年以来,一项全国性的分担费用计划提供联邦资金来支持各省和地区法律援助计划的运作,规定了最低限度服务范围和资格标准。
所有法律援助计划都为受到指控的贫穷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加拿大司法部掌管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联邦分担费用基金。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民法范围包括家庭法和移民法。在其他省和地区,民法范围延伸到广泛的其他案件,如行政法、房东和租户法、合同争议、侵权行为,但范围随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有所变化。(来源:北京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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