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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美行业成为炙手可热的当红产业,与此同时,医美行业的乱象也引发广泛关注。
2022年9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审执结了一批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在打击犯罪分子、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致他人伤残获刑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
2019年12月7日,陈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为被害人黄某进行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视力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黄某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主诊医师或由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本案中,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虽在医美机构担任过业务员并有“偷师”经历,但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消费者应选择专业的医美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医美”。
制售含汞化妆品获刑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被告人高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
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高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生产灌装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
被害人张某某从史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后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含汞项目超标;被害人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已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高某、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恰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不仅达不到美白效果,反而会损害皮肤,同时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涉案含汞化妆品后,造成肾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震慑不法分子。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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