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过度治疗赔偿难
“挂床”费用调解达双赢
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继续“挂床”治疗,因此产生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呢?4月1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挂床”治疗费用纠纷案件。
2023年2月的一日晚上12时10分,新郑市和庄镇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时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时某住院治疗38天出院,在向王某索要赔偿时,时某与王某和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案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新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赵玉霞在调解中,了解到时某起诉要求赔偿人伤损害总金额34000元,王某一方只愿赔偿27000元,双方各执一词,调解被迫搁浅。
赵玉霞通过深入的了解,发现时某从2022年9月26日入院后,期间有15天时间没有用药医嘱单,患者可能存在“挂床”现象。赵玉霞经过和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是“挂床”的原因。王某不积极支付相关费用,出事后对受害人缺乏关心,致使时某产生抵触心理,索性长时间住院。针对这一情况,赵玉霞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律关系,告知双方通过调解可以解决矛盾,时间短,成本低,减轻诉累,并引导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意见。
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时某赔偿款28000元,时某放弃其他诉求。
砂糖橘质量起纷争
法庭调解促和谐
2023年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砂糖橘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
钟山县的收购商杨某在2023年1月26日,与贺州市八步区的果农张某签订了水果收购合同,约定杨某以1.3元每市斤的价格收购张某的砂糖橘,负责上台选果,将青果、黑果、病树果、大花果、全黄果等次品果挑选出来,并负责装上车。1月28日、29日,杨某支付了货款后,张某将两车共计26271斤的砂糖橘发往杨某的选果厂,杨某卸车后认为,张某第二车的砂糖橘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次品果过多。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找工人将次品果进行了挑选,并要求张某到现场协商处理。张某对杨某的请求不予回应,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5200斤次品果人工费、运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2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订购前,原告杨某到其果场看过了水果,认可质量后才下的订单,并且两车果子都是同一批工人采摘,不可能存在质量不同的问题。若当时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杨某应在第一时间拒收或退货,而不是将果进行筛选。认为原告杨某可能对该批果进行了“调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主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背靠背调解,告知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应互谅互让,避免因僵持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最终,被告张某同意补偿原告杨某4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超前消费担“贷”价
买车需量力而行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贷款购车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名爵牌汽车,因资金不足与工商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通过透支方式向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6万元,分36期归还,将购买的车辆为透支借款提供抵押。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工商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余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嗣后,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工商银行按时发行分期还款义务,工商银行要求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余某某向工商银行还款35817.99元。代为偿还后,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联系余某某要求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泰宁法院速裁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某分期归还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垫款并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同时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近年来,金融机构联合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买车的业务越来越广泛,消费车在购车时应结合自己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量力而行,切莫盲目攀比而超前消费,否则要承担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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