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可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工费纠纷案。
2022年3月,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荀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荀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荀某无责任。后荀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荀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荀某所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鉴定清楚。
2023年10月,荀某向河南省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1207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的收入以及损失程度,且原告年龄较大,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应该主张误工费。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应对荀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苟某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荀某16万元。
孕妇遇车祸致引产
保险公司赔偿13.5万元
4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怀有身孕的曹女士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倒,无奈只能将胎儿引产。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女士13.5万元。
2022年7月的一天,怀孕15周的曹女士在过马路时,被唐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后最终确定了曹女士的伤情。医生表示,曹女士现在的身体情况若继续妊娠风险很大,而且检查过程中的辐射,对胎儿有致畸可能,曹女士无奈只能将胎儿引产。结束治疗后,曹女士将唐某和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立案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将案件相关材料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庭审中,曹女士表示,引产后自己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曹女士终止妊娠不是交通事故的必然结果,人工引产的费用与事故伤情无关,其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女士在事故中的伤情对胎儿的正常发育有必然的影响,且检查过程中的辐射增加了胎儿致畸风险,故曹女士终止妊娠与事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曹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3.5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交通肇事者身亡
继承人有赔偿责任吗
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死亡,其继承人有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22年11月24日19时许,何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黄某、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黄某死亡,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头盔、遇路面有行人通行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何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的近亲属、伤者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某的配偶子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何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叶某、何某甲、何某乙系何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何某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承担。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释法明理,告知肇事者家属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促使原告与被告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应承担的损失部分达成协议,并积极主动履行。本案案结事了。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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